欧盟针对33种CMR物质增加使用限制

2018年10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命令2018/1513,修订欧盟法规1907/2006号 – 化学品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之附录十七,拟增加对衣服、鞋类及其它纺织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质(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类别1A或1B)的新限制。

欧盟针对33种CMR物质增加使用限制

这次修订主要新增33种物质归类为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CMR物质),新规定限制了在衣服和纺织品中使用CMR物质的最大浓度限值。无论其生产来源如何,如果产品超过这些限制,将禁止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该项规范将在法规公布后24个月适用。

新修正案及条列出33种物质的附件内容,详见链接

http://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comitology/index.cfm?do=search.documentdetail&Dos_ID=15915&ds_id=55248&version=4&page=1&AttLang=en%E3%80%82

欧盟法规1907/2006号修正摘要

根据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07/2006号法规,关于化学品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规定,特别是第68(2)条,以下说明:

  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1272/2008号法规附录I规定危害化学物质分类的标准,1A或1B类,包括危险类别的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分类为这三种危险类别中任何一种的物质在本法规中统称为「CMR物质」。
  2. 欧盟1907/2006号法规附录XVII规定对制造、消费市场上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委员会制定了一套识别含有CMR物质物品的标准,并可供消费者使用。对于这些标准,引用第68(2)条所述以简化程序新增附录 XVll限制是适当的。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衣服,其他纺织品和鞋类被视为优先案例。
  3. 某些CMR物质存在于衣服、配件、其他纺织品及鞋类中,或者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杂质,或者因为它们是故意添加的,以赋予它们特定的性质。
  4. 来自主管机关和相关单位的报告指出,消费者可能透过皮肤或吸入的方式接触存在于衣服、配件、其他纺织品及鞋类中的CMR物质。这些产品可广泛供消费者使用,包括个人使用或提供公众服务的情况下接触产品(例如,医院病房用品或公共图书馆的室内装潢)。因此,为了大量减少消费者的暴露,在消费市场上的衣服、配件(包括运动服和包包)或鞋类,应禁止CMR物质浓度高于一定的标准。同理,这一限制也应包含在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程度和衣服相似、且含有CMR物质浓度的纺织品上(例如,寝具用品、毯子、室内装潢或可重复使用的尿布)。
  5. 委员会就欧盟1907/2006号法规第68(2)条,咨询了新管制物质和条文的利害相关者,并讨论了新规定的具体方向(包括技术研讨会中的浓度限制和测试方法的可行性)。
  6. 管制物质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并应用于衣服、配件、其他纺织品及鞋类行业的不同制造过程中。因此,应考虑到这项新规定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对单一物质或物质群明确订定最大浓度值。比方说:用于夹克和外套以及室内装饰中的甲醛,分别赋予结构和阻燃的性能。由于缺乏合适替代物质的技术条件,在有限时间里,对于应适用于夹克,外套或室内装潢中的甲醛浓度没有严格的规定,以便业者适应新规定。
  7. 由天然皮革、毛皮或兽皮制成的衣服、配件、其他纺织品及鞋类,或制成的部分衣物、相关配件及鞋类零件,因其不同制程使用不同化学物质,不涵盖在本修正案所采用的新限制。同理,新的限制不应包括非纺织系固件和装饰品。
  8. 用于室内、地板和走道的地毯和纺织地板覆盖物,应暂时不受新规定限制,考虑到法规重叠性及其他物质可能与其相关联,委员会应审查豁免以及个别管制的适当性。
  9. 欧盟2016/425号法规所述的个人防护设备,与欧盟2017/745号法规提及的医疗设备,应排除于新规定外,因为这些设备和装置需要满足安全和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10.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执法的信息交流论坛,针对欧盟1907/2006号法规76(1)(f)条,咨询规范发展的过程,也将相关建议纳入考量。
  11. 应给予从业者足够的时间采取适当措施,以遵守本法规所采取的限制。因此,新限制仅适用于本条例生效之日后的特定日期。
  12. 因此,欧盟1907/2006号法规应进行相对地修改。
  13. 本法规规定的措施符合根据欧盟1907/2006号法规133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

关于RECAH法规附录十七修正内容

欧盟1907/2006号法规之附录十七 (Annex XVII)的主要修正内容,于此摘要说明附件十二 (Appendix 12)所列的第一列物质:

1.自2020年11月1日之后,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不得于市场贩售:

  • 衣服或相关配件
  •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程度和衣服相似的其他纺织品;
  • 鞋类

若供消费者使用的衣服、配件、其他纺织品及鞋类以外的纺织品,其存在物质以均质材料计算,浓度等于或大于Appendix 12中规定的限制浓度。

2.自2020年11月1日到2023年11月1日期间,消费市场上的夹克、外套或室内装潢中纺织品的甲醛浓度为300 mg/kg,过渡期后应适用Appendix 12中的浓度规定。

3.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由天然皮革或毛皮制成纺织品与鞋类及其相关配件
  • 非纺织品制成的系固件和装饰配件
  • 二手衣物、相关配件,衣服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 用于室内、地毯和走道地毯和纺织地板覆盖物

4.第1款不适用于欧盟2016/425号法规(个人防护设备) 或是欧盟2017/745号法规(医疗设备) 范围内的衣服、配件、其他纺织品及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5.第1款(b)项不适用于一次性纺织品「一次性纺织品」指设计仅为使用一次或于有限时间内使用,不得以相同或类似目的而再使用。

6.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影响本附录(17)或其他适用于欧盟规定之更严格的限制。

7.委员会应审查第3款(d)段中的豁免,并酌情修改该规定。

文章来源:匡腾EHS信息化管理软件官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