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事件”的啟示

“財富”與“投資機會”,哪一個更重要?

生存,在於投資!但是,投機的聲音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掩蓋了實質的投資行為。無論有技術背景的,還是無技術背景的人似乎在潛意識中更傾向於投機,認為:投機是掙大錢的唯一途徑!

財富,通過投資機會,獲得財富的增值,或者是損失。可以這樣說:有的財富或者是本金(確定的過去),投資機會(判斷的現在)增值或損失的收益(概率和確定的未來)。

“原油寶事件”的啟示

本金是過去已確定的事實,沒有什麼可說的。

人們往往只關注未來的增值或收益,然而忽略了對投資機會的判斷與認識。

這就是“原油寶事件”,所給予我的啟示。

這篇文章主要是對投資機會的判斷,或者是反思。

任何商業生活或社會生活都是以人的組織為基礎的。人之間發生任何關係,都受到第三方的限制,或者是關注或指導,根據強制力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律、宗教、道德。

而第三方的職責很複雜,因為涉及法律,它的組成有各個要素,每個要素都有自己的邏輯判斷,它們相互維持、相互獨立。

“原油寶事件”的啟示

同時,人的情感也是第三方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因為人的情感決定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決定規則的執行和規則的定義。

A—C,其中a到c,之間有邏輯關係b,只是行為的判斷主體或者責任的主體是a。我們可以理解a可以代表投資人員,b可以代表銀行所設立的商業關係和銀行的商業責任,根據時間醞釀的結果,得到投資的結果c。

“原油寶事件”中,還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

做“原油寶業務”的機構多元,受眾更多的是散戶,而且也是多元的。那麼會存在消費者權益問題嗎?之前也說了:投資就是為了生存,而且也是個人判斷的主要方向。換句話說,信息不存在單一方的欺騙或隱瞞。

“原油寶事件”的啟示

“原油寶”這一金融工具,本身的質疑是毫無道理的。因為投資者獲得信息的渠道以及本身的獲取信息的能力是沒有受到人為的限制的。

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更多的是之前的風險接受能力測試。

之前,工行強制平倉或者是對相應業務的限制之行為,與中行此次事件的決策行為實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兩者的行為在當初都受到質疑!

“原油寶業務”是建立在國外石油期貨的基礎上,換一句話是某種衍生的產品,當它掛鉤的標底發生規則改變,那麼“原油寶業務”所在機構在已有了規則執行上,肯定有所被動,換句話這就是“與規則之外事情”,這更多的是投資人和銀行的判斷能力的問題了。

低於20%的保證金就發生規則性操作,那也是每一次買賣操作基礎的,如果不存在其中一方的話,本身就不存在交易的行為。


“原油寶事件”的啟示

網上經常說:虛擬盤、做市商之類的事情。

之前已經說了,直接與原油期貨掛鉤。那麼原油寶,它的價值本質上是和原油期貨掛鉤的。

銀行可能在信息的獲知上存在做多做空獲利的可能,還有在報價上有獲利的可能,但是這種獲利是建立在中介的基礎上的,實質上就是一種中介的諮詢、運營費用。

銀行每天將原油寶業務中虛擬盤中做多做少進行彙總,然後在國際期貨上進行實際操作。投資者實質更多的是藉助銀行原油寶業務的平臺記賬的功能,投資海外原油期貨。而且這種記賬實質是以原油期貨為掛鉤標地的。(其中銀行也可能是其中的參與者)

對做市商的輿論問責,中行是國際原油期貨的做市商,還是讓原油寶業務的做市商?

全球散戶包括美國散戶在內,很多人在這次做多的行為中損失慘重,換句話,這麼多人的判斷都是這樣,那麼失敗了,那麼誰錯了呢?我想就是賭輸了吧!

對“中行原油寶業務”此次事件的質疑,不能不對“原油寶”本身這一金融工具的質疑。可是在全球範圍內,權威的證券機構、諮詢機構也只強調對投資者個人風險接受能力的要求之關注。

“原油寶事件”的啟示

對虛擬盤或做市商的言論,就可能讓讓機構對投資或投機的行為負無限連帶責任。那麼任何金融工具,或者是創新工具的產生,都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全球的散戶不可能夠聯合起來進行海外司法訴訟活動、或者說難度很大!

最後回到主題對投資機會的判斷或反思:對投資渠道信息的判斷能力、對風險的接受能力的測試、以及對投資持續期間市場行情的判斷,每個人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

這也是這次事件給我們的啟示:認知的不同,帶來具體操作行為的差異,最終有人賺了,有人賠了!

注:主觀心理歷程,只是對生活的看法,對涉及的工具沒有具體的觀察。

【原創首發】作者:話史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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