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律師刑辯實務:認罪認罰,辯訴交易變成了辯訴嚇唬?

白律師刑辯實務:認罪認罰,辯訴交易變成了辯訴嚇唬?

代理某案件涉及被告9人,檢察院和被告人簽完認罪認罰之後,讓律師來檢察院補簽字,並就量刑進行協商。

首先,認罪認罰律師簽字是現場見證,見證被告人本人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簽完了帶回檢察院讓律師補籤明顯不符程序;

其次,律師如果做無罪辯護,那麼認罪認罰量刑就重;律師做有罪辯護,認罪認罰就輕。

這不是辯訴交易,是辯訴嚇唬。呵呵就可以了,說好協商商量呢,說好交易呢,變成了恐嚇?嚇是嚇不住的。

如果案子證據和事實真的存在問題,律師應該指出來,還原事實的基礎上認罪認罰,而不是律師是公訴機關的“幫手”,只要認罪認罰就不做實質性辯護。

如果認罪認罰之後,是錯案呢?

全國哪些冤假錯案,那個不是“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這項制度,某種程度當成了司法機關冤假錯案的擋箭牌。

相信法治進步和司法正義,在不懈努力之下,終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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