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原則,讓你在專利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

真正檢驗專利質量的是訴訟,只有通過訴訟的檢驗,才能確定專利能否用作“進可攻、退可守”的制勝武器而非一紙空文。

但是如何能在專利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這個問題是很關鍵的,今天就整理了6個原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助益。

6大原則,讓你在專利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

原則一、從獨立權利要求的文字長短判斷專利的訴訟價值。一般來說,獨立權利要求的文字越短,專利的訴訟價值越高。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專利律師的主要工作是盡力證明被告產品中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內容,只要是被告產品中缺少一個技術特徵,則法院會判定不構成侵權。可以想象,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比較少,則原告舉證的難度較小,而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較多,例如已經佔滿整頁,則原告敗訴的風險可想而知。

原則二、獨立權利要求中較寬泛的技術用語比過於具體的技術用語更好。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使用了過於具體的技術用語,那麼可以理解,競爭對手只要稍作改動,則可以繞過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會構成侵權。例如,使用“通信系統”就比“無線通信系統”要好,而“無線通信系統”要比“第三代無線通信系統”要好。

還有,將專利適用於某個特定的技術標準也會帶來風險。例如一些專利的名稱中帶有“CDMA系統”、“GSM系統”,如果專利技術可以適用於這些特定技術標準之外的其他標準,那麼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可取的,大大地限制了該專利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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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三、關鍵技術用語的描述是否清楚,會直接影響專利的價值,所以最好在專利文件中對於關鍵的技術用語採用定義和舉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描述。

這一點比較好理解,如果專利技術中的關鍵技術用語界定得不清楚,那麼原告的專利律師則難以說明被告產品中包含了這個關鍵技術用語的技術內容。

專利訴訟最終的勝負往往就是取決於某個關鍵技術用語的解釋。一般來說,專利文件中應儘可能避免使用,例如“不同”、“相似”等用語。在某個案件中,由於原告和被告對於“不同”的解釋,將會直接導致高達幾百萬元的賠償差異。

此外,最好不要在說明書中出現“在本發明中……”,而是用“在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中……”,另外,儘量不要使用“對於本發明很重要的是……”或者“本發明的關鍵特徵是……”等可能會帶來風險的模糊用語。

原則四、在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中合理包含相同發明點,可以實現對發明點的最大保護力度。

常見的撰寫方式是,在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中,分別對“裝置”、“系統”及“方法”進行保護。通過技術方案的組織,對於某個重要的發明點進行佈局,使這些獨立權利要求中均包含該發明點,則可以實現最大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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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五、好的獨立權利要求實現保護的寬度,好的從屬權利要求實現保護的深度。

這句話比較容易理解。一項好的獨立權利要求,需要以最簡潔、最清楚的語言將專利的發明點描述清楚,不能包含非必要的技術特徵,力求保護的範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作用是提升專利的穩定性,在後續可能出現的專利無效程序中,一旦原獨立權利要求失守,則可以將從屬權利要求修改為獨立權利要求,從而保證專利的有效。

原則六、是否容易發現侵權產品,應該作為評判專利價值的重要標準。

為客戶提供專利評估的過程中,一般將三個因素作為評判專利價值的標準:專利的穩定性、專利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是否容易發現。

業內大部分專利律師會對前兩項因素比較重視,但往往忽略了最後一個因素,即專利侵權是否容易發現。例如,如果某項專利非常穩定,很難將專利無效,加上由於用語簡潔並且高度概括,所以保護範圍也很大,但是由於涉及的是某項只能在生產車間才能發現的某項工藝,這樣的專利是價值很低的,畢竟專利權人很難發現侵權行為,更談不上打擊侵權了。

對於這個舉例而言,在撰寫專利文件時,就應當挖掘由於這項工藝的不同而帶來的產品可檢測屬性的變化,並將該變化體現在產品權利要求中,從而大幅提高侵權的易發現性,進而提升專利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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