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制度

在我國,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是要按規定申領施工許可證的,下面就讓小輝給大家普及一下。

一.施工許可形式

  • 1.施工許可證。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 2.開工報告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一般指國家的重大基建項目,比如說高鐵等。
  • 3.其他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種類:主要包括(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2)搶險救災等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3)軍用房屋建築工程。

二、法定批准條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在城市、鎮規劃區,規劃許可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一般建設期在一年之內的資金落實情況要達到50%,建設期超過一年的建設資金要達到總投資的30%)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主要指消防設計審核,但目前隨著我國制度的改革,消防設計審核一般現在合併施工圖設計審核一起進行)

三、施工許可證的延期、核驗及開工報告重新辦理批准的規定。

1.申請延期的規定。《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實現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施工許可證核驗的規定。《建築法》規定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終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的規定。《建築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四、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其過程中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3.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偽造或者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單位主管人員等處罰的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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