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公司员工不服公司处罚,申请仲裁和起诉均不予受理

诉请撤销公司内部处罚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萍乡一公司员工不服公司处罚,申请仲裁和起诉均不予受理


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员工作出处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诉萍乡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不予受理。

2018年7月,萍乡市某公司的保障部门认为张某责任心不强,未及时跟踪新客户销货地点,刻意谎报工作日常情况,导致其负责的客户存在串货行为,对张某作出了《处罚通报》,对其罚款500元,并建议公司调离张某的销售员岗位。

萍乡市某公司按其保障部门的通报执行了对张某的处罚。张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也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服公司的《处罚通报》。2019年8月,张某向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处罚通报》,湘东区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人张某诉请的事项系因公司执行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发生的纠纷,而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亦非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争议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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