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多年,企業人事可能比較熟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方法,如果稍有不慎,勞動者可能就會認為屬於違法解除,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那反過來,如果勞動者違約或者違法,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呢?

先看一個案例:

2010年2月,春節後的一天,某公司董事長趙某來到辦公室,發現自己案頭上多了一封信。打開一看,裡面是自己最信任的助手小李的字跡,這是小李的一封辭職信。趙某一下子頭就大了,自己公司開建3年多來,全靠小李的市場運作和經營能力,才有了每年經營額200%的增長速度。小李也是從市場部經理助理、經理、總監,一直做到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去年年底,他本人還親自送給小李一個大大的現金紅包。小李的辭職信中還寫到,為了減少自己離職對公司的震盪,他決定3天內即離開公司。總經理趙某經過反覆思考掂量,還是理解年輕人的想法,並主動找到小李,告知其自己同意其離職,同時希望其能繼續工作1個月,以利於公司交接和下一步公司人事的調整。但是小李卻明確表示,自己已經註冊開立了一家新公司,春節開始,很多事情需要處理。不同意趙某的意見。趙某情緒非常沮喪,而其在去洗手間的途中,正好聽見同事講其近日已經利用現有的客戶渠道接洽了一筆大業務,而年底前這家公司剛剛與公司簽訂了意向性合同。3天后,小李離開公司,趙某非常生氣,於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小李賠償損失。

這是一個典型的勞動者未提前30日通知即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

《勞動合同法》既規定了企業違法或者違約的法定責任,同時也規定了員工違法或違約的責任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業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企業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小李任職的公司的常務副總經理,系高級管理人員,其離職涉及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移交,以及財務相關事項的審計。所以,一方面,小李需要提前30日通知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小李需要履行離職交接、離任審計這些必要手續以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小李沒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手續的遺漏或者瑕疵導致公司正常業務無法進行等相關損失的,公司也是可以要求小李賠償。

勞動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實踐中,高級管理人員的離職現象非常普遍,而伴隨高管離職的還可能有企業的鉅額損失,企業應該做好相應的應對。通常而言,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沒有提前30日通知企業而違法解除,儘管不會帶來較大損失,但是也會給企業造成相當的麻煩。具體而言,企業可以做如下的應對:

1、關於高管人員違法離職的賠償處理。對高管人員離職風險的預防,首先做好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安排,其次是要明確約定相關違約金或賠償金計算方法,再次是如果前兩步都沒有做好的前提下,要採取相關方法獲取損失證明據以主張賠償金。

2、關於普通員工違法離職賠償處理。對於普通員工離職,首先還是從規章制度上入手,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理或處罰,其次是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崗位離職賠償計算方法,再次是收集員工違法離職造成損失的證據以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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