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心中那堵“牆” 握手言和天地寬

近日,樅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相鄰房屋拆除案件中,執行法官在充分準備執行預案的基礎上,積極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藉助基層組織力量,加強對案件當事人釋法析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主動拆除各自涉案房屋,該起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閔某甲與閔某乙兩家毗鄰而居。1995年,閔某乙在申請宅基地重新建房時,與閔某甲簽訂了《協議書》,其中約定:閔某乙將現有老屋和兩間毗屋拆除,讓與閔某甲建房;拆除時間依閔某甲建房時間為限。2017年,閔某甲因房屋年久失修需要建房,遂要求閔某乙履行上述協議內容。因閔某乙未履行,經當地村委會多次調解,2019年3月,雙方又簽訂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閔某乙拆除兩間毗屋;閔某甲拆除其所有的位於閔某乙門前的一間牛圈。後因協議內容遲遲未能得到履行,雙方分別於2019年5月、11月將對方訴至樅陽縣人民法院。案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根據生效判決,閔某甲需拆除位於閔某乙門前的一間牛圈,閔某乙需拆除兩間毗屋。因雙方當事人均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法官接到案件後,依法及時開展各項執行工作,督促雙方當事人主動履行。考慮到該案涉及鄰里糾紛,如果一味強制執行,勢必會加劇惡化兩家的關係,激化矛盾,易形成社會不和諧因素。執行法官在充分準備執行預案的基礎上,多次來到執行現場,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解,耐心釋法析理,並邀請村鎮工作人員參與調解。最終,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在執行聯動的合力下,在“情理法”的感召下,雙方當事人終於解開了心結,均表示願意履行。4月9日,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歷時七個小時,雙方當事人自行將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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