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纪法】从案例看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如何定性及处理

案例1

某市市长王某(中共党员),多次接受该市私营企业主刘某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刘某公司开设的私人会所,每次宴请都饮用了高档白酒,食用了名贵菜肴,宴请费用均由刘某承担。据双方陈述,刘某宴请王某的目的是为了求得王某对其企业经营的关照。

案例2

某市某局局长张某(中共党员),接受该局干部吴某(中共党员)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吴某为组织宴请而租用的某居民小区住宅内,宴请提供了高档白酒和名贵菜肴,宴请费用由吴某个人承担。据双方陈述,吴某宴请张某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张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

分析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1中涉及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以及案例2中涉及的上下级党员干部之间的宴请,都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情形。

案例1中,私营企业主刘某是市长王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王某多次接受刘某安排的高档宴请,情节较重,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同时,考虑到宴请地点系私人会所,王某的行为也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违纪行为,可一并予以认定,实践中一般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条款进行处理。

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违规宴请行为更趋狡猾、隐蔽,出现诸如“一桌餐”等宴请新形式。“一桌餐”的主要特点是宴请地点避开了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而是躲藏在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这类居民住宅并不用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有的是酒水自备、菜肴外购、不设服务人员等。“一桌餐”的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上仍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案例2中,张某接受下属吴某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吴某为组织宴请而租用的居民小区住宅内,具有“一桌餐”的特征。虽然宴请费用由吴某个人承担,但考虑到张某与吴某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吴某的宴请目的是为了求得张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该宴请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聚餐的范畴,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对吴某的行为,应按照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实践中,接受宴请的人员有时不清楚宴请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比如付款人自称是个人支付宴请费用,但实际使用公款报销,由此可能影响对接受宴请人员的行为定性。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在认识上属于明知,对于接受宴请的人员声称“不知情”的,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甄别,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接受宴请的人员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公款宴请的,应依纪依规定性处理,防止因其强行辩解而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如果从在案证据以及常理、常情上分析,接受宴请的人员确实无法认识到宴请系公款支付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接受公款宴请,但如果该宴请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可考虑按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0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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