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谷雲書第十九期:勞動者可在終局裁決後起訴請求增加賠償金額?

重慶壹冰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政勞動社會保障法制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例】上官曦在烏安幫運輸公司從事部門經理職務,工資為1萬元/月,起初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滿1年,烏安幫運輸公司與上官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年。合同期滿後,烏安幫運輸公司不再續簽,但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上官曦申請仲裁,以書面勞動合同作為證據,主張工作2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萬元。仲裁委查明,上官曦實際工作年限為3年,應主張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3萬元,但其仲裁請求視為權利的放棄,遂作出終局裁決(未超過當地最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烏安幫運輸公司支付上官曦2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問】上官曦是否有權對終局裁決提起訴訟?是否可以在訴訟中增加金額為3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答】勞動者可以對終局裁決提起訴訟,終局裁決限制的是用人單位的起訴權。上官曦訴請增加金額,屬於增加訴訟請求,但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

【析】1、終局裁決包括哪些範圍?

終局裁決是指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6年發佈的渝人社發〔2016〕201號文件中有比較詳細的列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號)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勞動爭議終局裁決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渝人社發〔2016〕201號)

一、適用範圍

(一)當事人因追索勞動報酬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以下各單項裁決支持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

1.計時、計件工資;

2.加班加點工資;

3.獎金;

4.津貼、補貼;

5.帶薪年休假報酬;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7.其他勞動報酬。

(二)當事人因追索工傷醫療費發生的勞動爭議,裁決支持總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三)當事人因追索經濟補償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以下各單項裁決支持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經濟補償。

(四)當事人因追索賠償金髮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以下各單項裁決支持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

1.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3.違法履行試用期的賠償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屬於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

(六)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年休假、產假、病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方面發生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

【析】2、終局裁決並不限制勞動者的起訴權

終局裁決限制的是用人單位的訴權,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若勞動者不起訴,則裁決書直接生效。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撤銷裁決僅限於程序性審查,也不影響裁決書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號)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勞動爭議終局裁決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渝人社發〔2016〕201號)

二、適用程序

(六)終局裁決案件的仲裁裁決書應當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告知勞動者訴權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權。涉及一次性給付事項的,應當明確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析】3、增加訴訟請求的不可分性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原則,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經仲裁的勞動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時,只能就已經申請的仲裁請求提起訴訟。但如果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則應當合併審理。“不可分性”有兩個條件:一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二是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如訴訟請求相同,增加金額;增加訴訟當事人;拖欠工資增加賠償金請求等。但對於請求期間的增加,例如工資支付期間的增加,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增加等則存在一定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1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

一、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何判斷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

答: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一般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關於勞動爭議的案由類別來判斷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同時可以兼顧考慮該訴訟請求與仲裁請求事項是否基於同一事實而產生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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