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運動”構成犯罪嗎?

最近羅志祥與周揚青分手一事鬧得沸沸揚揚,除了相戀9年突然曝出分手這一大瓜外,女方爆出的男方多次與多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經常與兄弟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

“多人運動”構成犯罪嗎?

“多人運動”構成犯罪嗎?

拋開事件本身,國家對“多人運動”這一行為,是什麼態度呢?

01、 國家對“多人運動”的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從法條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國家對“多人運動”持禁止態度。這樣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更是對國家法紀的公然藐視。那麼,什麼樣的“多人運動”將構成刑法所述的“聚眾淫亂罪”,參與者又將受到何種懲罰呢?

02、“多人運動”構成聚眾淫亂罪的條件


★需三人以上進行淫亂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聚眾淫亂罪客觀上需要進行“聚眾”和“淫亂”行為。其中,“聚眾”是指邀約或糾集不少於三人(含三人)的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某一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而“淫亂”行為是指進行違反道德的性交行為其他為刺激、興奮、滿足性慾而共同進行的其他行為,一般是指具備以下特徵的行為: (1) 違反公共道德和社會觀念; (2)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3)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

★同性聚眾淫亂同樣構成本罪

本罪名不區分同性或異性,只要滿足三人以上聚眾進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淫亂行為如手淫、口淫、雞姦等,就足以滿足本罪規定的客觀條件

★為報酬而與多人進行淫亂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淫亂罪須有侵犯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社會秩序的故意,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的精神刺激,因此為生計或為獲取報酬而受人邀約進行聚眾的淫亂行為,不滿足本罪的主管條件,不構成聚眾淫亂罪。同理,以聚眾淫亂為目的,同時招嫖多名賣淫女不構成本罪。

★未公開的聚眾因亂行為同樣構成本罪

聚眾淫亂罪保護的是社會公共秩序,包括國人關於性的基本價值觀和價值取向。聚眾淫亂行為即使是秘密的,聚眾淫亂者本身仍可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心態,因此已然構成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 聚眾淫亂最懲治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

刑法中只對首要分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參與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批評教育,或追究其他行政責任。


“多人運動”構成犯罪嗎?

來源: 律管家法律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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