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的經濟艙票價,可是在為犯罪鋪路

15萬的經濟艙票價,可是在為犯罪鋪路

近日,國外“新冠”疫情嚴重,不少海外華人急切回國,某航空公司倫敦到上海的機票可謂一票難求,花費5、6萬也難以買到經濟艙全票價只要1.9萬的機票。個別機票代理商在網上更是公開售賣,只要預付15萬就保證能夠優先買到國際經濟艙機票。可是,國際運價政策是受民航局等管理機關嚴格限制的,只要代理商具有國際航協的一類資質,並且與航空公司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即取得授權,便可在航空機票預訂及銷售系統(GDS)上預訂票價統一的國際機票,具有此類權限的代理商在全國可謂有上千家,大家都在搶訂機票,為什麼只有個別代理商公開宣稱能夠優先買到國際機票?其中定有蹊蹺。

航空公司都有專門人員管理著具體航線的銷售工作,控制銷售艙位的開放,只要具體航線的銷售艙位在GDS系統處於開放狀態並且有剩餘座位,具有授權的代理商便可進行預訂銷售,但一旦航線控制人員關閉艙位(鎖艙),即便航班上有剩餘座位,代理商也無法進行正常銷售,只能預訂編碼(無座狀態),但不能正常出票。此外,航線控制人員還可在鎖艙狀態下,直接將代理商的預訂編碼由無座狀態轉換為有座狀態,俗稱K座。此時,K座成功的代理商便可正常出票,銷售完成。可見,在一票難求的情況下,個別代理商能夠公開宣稱保證有機票銷售,是免不了進行“內外溝通協作”的,這樣的協作行為雖然獲得了高收益,但卻走在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上。如此操作,可能觸犯以下幾種刑事罪名。

一、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以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國內的大型航空公司都是國有企業,不少管理人員是國家民航局或者國資委派駐到航空公司,這類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只要代理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航空公司這些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管理人員財物,就涉嫌犯有行賄罪。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個別代理商如若存在勾結航空公司內部管理人員獲得競爭優勢的情況,自然是在謀取不正當利益,且在一張機票就能獲利12萬多元的情況下,“內外協作”的溝通費用自然也不會低於3萬元,如此行為,勢必會受到刑法的嚴懲。

此外,對於“財物”的認定,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就是說,即便代理商送給航空公司內部管理人員的“好處費”不是現金,但是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達到3萬元以上,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受賄罪

受賄罪是行賄罪的對合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如上所述,只要航空公司的內部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且受賄數額(含財產性利益)3萬元以上的,就難逃被刑事追訴的命運。中國南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司獻民在2017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只有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但與其相對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即便航空公司的內部人員不是國家民航局系統或者國資委派駐到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就是在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相關司法解釋就“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作出了具體認定,是按照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就是說即便航空公司的內部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受賄數額(含財產性利益)6萬元以上的,也難逃被刑事追訴的命運。

此前,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航線管理員包某、朱某等人就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事處罰。

四、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受賄罪是行賄罪的對合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對合罪則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數額起點亦是6萬元,就是說即便代理商向航空公司內部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人員行賄,且數額(含財產性利益)在6萬元以上的,同樣也是在刑事犯罪。

此外,除以上“內外溝通協作”進行違規銷售機票的行為外,更有媒體報道出不少黑中介利用海外留學生急切回國的心理,在根本沒有銷售機票資質的情況下對外宣稱有“內部資源”而騙取留學生錢財,這種行為更是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民航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疫情期間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確保國際航空運輸價格平穩有序。各在線旅遊平臺和銷售代理企業要嚴格執行國際運價政策,不得篡改航空公司按規定公佈的國際運價水平及適用條件。“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在賺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代理商切記要理性競爭、合法競爭。作為航空公司的內部人員,更要謹記職業操守,維護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讓航空公司的飛機成為海外華人歸國的綠色通道,切忌成為自己賺取不法利益的灰色暗道。

作者:趙志業/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