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男子為報復女友掐死女兒 一審獲刑11年


抑鬱症男子為報復女友掐死女兒 一審獲刑11年


因為感情糾紛想要報復女友,湖南男子彭湘元殘忍掐死了自己的女兒,並把行兇過程拍攝成視頻發送給了女友。法庭審理期間查明,被告人彭湘元患有抑鬱症,經鑑定在本案中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因犯罪後有自首情節,法庭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彭湘元有期徒刑11年。

2019年8月9日23時許,29歲的湖南男子彭湘元因與女友萬某有感情糾紛,遂產生了掐死女兒彭某來報復萬某的念頭。當晚,彭湘元將一輛湘K牌照的別克越野車停在婁底市婁星區月塘居委會石化院家屬區外人行道旁,在車後座上將女兒彭某掐死,並把作案過程錄製成視頻發送給萬某,希望以此讓萬某痛苦。掐死女兒後,彭湘元開車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2019年8月10日,彭湘元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經鑑定,彭湘元患有抑鬱症,在本案中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彭湘元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湘元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彭湘元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湘元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彭湘元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湘元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彭湘元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湘元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彭湘元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觀點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法庭予以採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彭湘元的量刑建議恰當,法庭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法庭一審判決被告人彭湘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津雲新聞記者 顧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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