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男子为报复女友掐死女儿 一审获刑11年


抑郁症男子为报复女友掐死女儿 一审获刑11年


因为感情纠纷想要报复女友,湖南男子彭湘元残忍掐死了自己的女儿,并把行凶过程拍摄成视频发送给了女友。法庭审理期间查明,被告人彭湘元患有抑郁症,经鉴定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因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湘元有期徒刑11年。

2019年8月9日23时许,29岁的湖南男子彭湘元因与女友万某有感情纠纷,遂产生了掐死女儿彭某来报复万某的念头。当晚,彭湘元将一辆湘K牌照的别克越野车停在娄底市娄星区月塘居委会石化院家属区外人行道旁,在车后座上将女儿彭某掐死,并把作案过程录制成视频发送给万某,希望以此让万某痛苦。掐死女儿后,彭湘元开车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0日,彭湘元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鉴定,彭湘元患有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湘元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实施犯罪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湘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湘元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湘元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彭湘元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湘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湘元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湘元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湘元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湘元的量刑建议恰当,法庭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湘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津云新闻记者 顾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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