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訴期間怎樣才能延遲時間執法呢?

xuyan光


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

一、行政裁決的申訴。

既然已經生效,說明該走的程序已經走完,行政機關的裁決書業已生效。國家為了管理秩序、行政效率上考慮,生效的行政裁決書不停止執行。

有些涉及人身的案件,像公安拘留決定書,由於一旦執行有錯就很難撫平創傷,所以有在行政訴訟期間可以提供擔保的規定。但是,申訴程序由於已經不是行政訴訟程序,所以沒有擔保一說。也就是必須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

二、訴訟裁判的申訴。

法院一審二審屬於糾紛的正常法定程序,一般案件啟動不了申訴程序。二審裁判,認為仍然有錯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有個先期的再審審查程序,法院的確有錯進入再審程序,經過審查沒有錯誤,駁回再審申請。

接到再審駁回申請的裁定書後,可以到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當然根據事實也可通知駁回。

二審裁判文書作出後即生效,法院裁判書的強制力就開始發生效力,就應該主動履行義務。拒絕履行文書指定的義務的,法院可強制執行,至於當事人的申訴不影響執行。

三、非執行不可挽回且商辦案人員同意,沒有拖延的可能性。


金峰法律


我沒有能力回答這樣問題,對不起了。


女士2008


樓主問的是在申訴期間,能否想辦法遲緩執行吧?拿是民事案件申訴來說吧,申訴的前提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其次申訴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法律文書生效後兩年內。第三申訴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如果要想辦法遲緩執行,提執行異議是最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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