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區裝電梯本是利民之舉,一二層不簽字,電梯安不了怎麼辦?

冬成高考數學


現在所謂的“利民之舉”,5年後的矛盾爆發點

立帖為證

其實現在老樓加裝電梯問題多多

安裝時候的簽字矛盾問題就不討論了

說支持低層用戶的合法權利,肯定被罵

直接道德綁架“你家老人…當你老的時候之類的”

懶得與這樣聲音爭辯,就說其他的矛盾隱患

第一,樓體整體建築安全問題

加裝電梯對樓體有無安全隱患?

這個問題是最實際的問題

這個需要時間來證明

現在沒有問題,不代表將來沒有問題

因為已經有老樓加裝電梯導致樓體開裂的案例了

廈門這個小區是加裝電梯5年後出現的問題

第二,電梯維護費的收繳問題

電梯日常運行需要費用的!

不是說安裝一次電梯就完事了

後續的維護保養也是需要交費的!

一般第一年是免費維護保養,之後需要住戶繳納費用才能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很多老小區連物業費都不願意交…電梯維護保養的費用能收齊嗎?

如果沒有維保單位管理電梯,那麼電梯就是個擺設

這個電梯就是,第一年免費維保,第二年沒收上維保費,維保公司將電梯停運

第三,電梯是有使用壽命的

在電梯運行一般到5年以上

電梯就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這個時候就需要更換配件了

這個時候又需要居民來交錢維護了

這個錢能收齊嗎?(別提維修基金,老小區很少會有維修基金的)

第二、第三點都有方法解決

刷卡付費就行了,電梯誰使用次數多,誰承擔費用多,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電梯的正常運行

但第一點,那就看老樓的質量了


阿杰座談


這個案子是一個《物權法》中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及相鄰關係問題,這種情況可以考慮走法律程序。

題中這種情況下,想要不破壞鄰居關係,而成功加裝電梯是幾乎不可能的。老舊住宅增裝電梯,在物權法上是沒有障礙的,主要障礙在於當地政策和業主們的合作。所以,一般先要看當地是否有相關政策、支持業主增裝電梯的文件。如果有相關政策、文件,業主們就可以考慮啟動這個項目。

從《物權法》上看,老舊建築增裝電梯,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中的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問題。根據《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雙2/3。

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出臺以後,對這個問題有了新的規定,在業主表決要求上有所改變。《物權法》的最低要求是雙 2/3;民法典的最低要求是雙 2/3*3/4=雙1/2。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題中問題是不準確的,這種情況下加裝電梯並不需要所有業主都同意,絕大部分戶同意,很可能已經符合了《物權法》和《民法典》的要求。

評論有人提到,加裝電梯屬於新建,不適用上述規定。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涉及到對改建和新建的概念的理解,以及電梯與樓梯、樓房的關係問題。如果電梯是在樓梯的基礎上修建而來,那麼毫無疑問就是改建。另外,從電梯與樓房的關係來說,個人認為可以將樓房加裝電梯,視為對樓房的改建。

如果1樓業主實在無法協商,那麼其餘業主可以置之不理,直接啟動項目(報批、建設等)。待1樓業主實施阻礙、破壞工程時,予以報案或者起訴處理。法院會支持其餘業主的要求,責令1樓業主不得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破壞、阻礙。

至於為啥要等到1樓業主阻礙電梯工程時才起訴,原因是在此之前,1樓業主不同意,是他的權利,沒有對其他業主的權利造成損害。在絕大多數業主同意啟動工程並正式實施後,1樓業主阻礙,這時候才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犯。

當然,這裡有一個前提,這些業主開建的電梯工程,必須經過合法審批。如果沒有經過合法審批,理論上任何公民都有權阻止。因為這種工程本質上來說屬於違建。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即加裝電梯可能會對1樓採光、通風、日照等造成的影響,這是一個相鄰關係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既往的判例中法院認為,加裝電梯雖然會對相鄰權利人的採光、通風、日照等權益造成影響,但其他業主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也滿足了多數業主的通行需要,利大於弊。

換句話說,法院基於多數業主利益考慮,犧牲了個別業主的利益。因為《物權法》和《民法典》都規定,業主應當為鄰居通行提供必要便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已有樓梯的情況下,加建電梯是必要的嗎?這個問題確實容易引起分歧。不過如有政府部門的合法審批,個人認為相當於已經經過了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審查,可以認為電梯改建是必要的。

當然,如果加裝電梯已經造成相鄰權利人嚴重不便,已經超出必要的程度,這時候涉及到補償的問題。加裝電梯如果對一樓採光、照明等影響不大,一樓更加無權擅自阻止。

這裡說個題外話,個別退休老人確實是阻礙法院執行的一大難題。個別老人仗著自己年老多病,法院不敢硬剛,所以跟法院叫板。但是我也見過硬核法官,撥打好120救護車後硬剛年老老賴的。

綜上,題主需要做的是徵集符合《物權法》或《民法典》(生效後)規定的業主的同意,然後報請住建、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的批准,拿到批文後就可以開幹了。

總之,法律是很奧利給的,就看題主硬不硬了。


猴子判官


一樓二樓不願意安裝電梯是因為中國的物業費規定不用電梯的一樓也要花電梯費造成的。

住在高樓一層樓的居民現實生活中並不需要電梯,但是所有的物業都在收取電梯費用,這本來就是一種不合理的規定,不合理也必須執行,沒有地方去講理就會造成遇事不用講理。

如果底層樓房安裝好電梯以後一層二層同意了 ,過一段時間物業也要收取電梯費用 ,一層的住戶豈不是作繭自縛,所以不願意安裝,我認為也是合理的。

有人說,這次安裝電梯使用的是用戶用卡乘坐電梯,誰用誰花錢,這種說法站不住腳,提供電梯公司,過一段時間一算賬不合算又把電梯用卡的方法廢除直接沿用老辦法收費,一層也要收費,那麼一層以後去哪裡說理。

要想辦事辦好,首先要在我們的國家實行公平和正義,辦事不公平和正義,就會造成了人人自危,人人自保。

在我們的社區即將要給每戶安裝單獨供暖管道,所有的住戶都需要砸牆安裝單獨式供暖管道,詢問原因就是個別住戶不願意繳納供暖費。

我們社區是一個比較新的社區,居住在這個社區的住戶沒有低保戶,根本就不存在著拖延繳納取暖費的問題,可能有個別的領導,不是主動交納冬天的取暖費,或是由於工作忙忘記了繳納取暖費,而現在就要用砸牆安裝單戶分體式供暖的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採正確的上門催討或是經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問題是這項工程的實施 ,供暖公司需要投入上百萬的人工材料費用,還要把全居民的家中的裝修全部搞亂,還會把所有的住戶的牆體鑽成大窟窿,走熱水取暖管道。造成這麼大的浪費其實就是因為個別人不願意繳納暖氣費就在全部社區改裝單體式供暖管道,我感覺這樣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夠好。

我認為樓房安裝電梯是一個好事情,居然要辦好事,就應該彰顯公平公正。

第一,首先應該廢除一層樓房收取電梯費的不合理規定,從制度上打消一層住戶的後顧之憂,同時也彰顯了公平公正。

第二,安裝電梯如果給一層住戶造成了某種損失,因為住房都是個人花高價購買,安裝電梯會遮擋窗戶的採光。

既然是政府的福利工程,就應該把這部分合理的消費給一層住戶而不應該讓某一家,某一戶自己擔當。如果安裝並不遮擋窗戶的採光就不用補償。

我是支持安裝電梯的,既然這是好事,就一定要把這件事辦好,順便還解決了一層住戶不用電梯還要繳納電梯費的不合理社會老大難問題。

建議從現在開始就停止一層住戶繳納電梯費的規定,任何的規定都應該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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