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點選萃之二 | 說說司法審判e時代

司法拍賣程序中的風險防範機制構建

蘇州中院 步允超、孫偉春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處置財產以實現當事人債權的主要手段,但司法拍賣中存在諸多風險。於法院而言,存在拍賣標的物瑕疵調查不準確、拍賣標的物無法過戶交付、標的物保管不善滅失等風險;於買受人而言,存在因對標的物價值判斷不準確而產生商業風險;於申請人而言,存在拍賣標的物拍賣程序瑕疵導致債權難以實現與責任財產價值貶損風險。風險產生的原因如標的物所有、佔有、使用、處分主體相分離;執行法院囿於調查能力與途徑無法窮盡標的物瑕疵;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登記信息審查流於形式;法院拍賣公告信息披露存在理解歧義等。在司法拍賣實踐中,要明確法院對拍賣標的物信息的調查範圍,法官應對標的物權利瑕疵、實際佔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同時強調法院對拍賣標的物信息的全面披露。要釐清行政機關管理行為與司法處置行為的界限。明確申請執行人調查責任,廓清被執行人義務邊界,以及買受人的調查義務與風險負擔。

論點選萃之二 | 說說司法審判e時代

左孫偉春 右步允超

“大數據”時代

個人信息權的界定和立法保護

崑山法院 尹 瑾

大數據時代成為鉗制個人信息權發展的“圓形監獄”,個人信息權的保護需要在制度上予以回應。傳統將個人信息權置於隱私權下討論的觀點受到挑戰,且在應對網絡侵權時顯得消極被動。關於個人信息的保護規範只能散見於部門法中,且存在定性模糊、壁壘較多的問題,嚴重滯礙了個人信息權的保護進程。信息權是一項新型的獨立於隱私權的具體人格權,應當在人格權編中確立獨立的個人信息權定位,賦予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雙重屬性,並確立獨立於傳統隱私權的侵權保護模式。而權利的定性直接關係到其保護方式的選擇,應以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屬性界定為核心,從規範和學理兩個層面進行探析,並對由此衍生出的不同立法保護進行評析,為“大數據”時代下我國個人信息權立法保護模式的選擇和設計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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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審網絡直播中的

風險檢視與程序規制

太倉法院 謝玉鳳、王 倫

近兩年來,庭審網絡直播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得到大力推進,取得了不可否認的重大成績,但一些問題也隨之產生。不少法院按照“能公開盡公開”的要求,在除去法律明確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後,將所有案件全部納入庭審直播範疇。審判實踐中,法院徑行適用庭審網絡直播方式開展庭審,無法體現當事人對庭審公開的程序選擇權,忽視了證人被汙染的法律倫理風險,訴訟參與人的隱私信息存在被不當洩露的風險。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制度建設缺位、考評指標片面追求數量、風險應對能力不足、技術支持無力等方面。為了進一步規範網絡庭審直播,需要從完善制度構建、健全考評機制、強化人員實操、優化平臺配置四個角度,為提升庭審直播工作效能提出有針對性的規範化路徑。

論點選萃之二 | 說說司法審判e時代

左謝玉鳳 右王倫

人工智能語境下

法律數據的“質”與“量”

吳中法院 韓亞光

現代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關係。一方面,信息爆炸而產生的海量數據必須藉助人工智能來提取分析,否則就失去了價值;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必須以海量的數據作為深度學習的基礎,才能越來越“聰明”。過去,由於數據採集、存儲、處理方面的限制,在司法程序中產生的很多數據無法被充分利用,這就導致了現有司法數據的質量較低,同時也限制了法律人工智能的發展空間。因此,如何利用好已有的司法數據資源,讓司法數據能切實為提高司法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服務,讓“智慧法院”真正名副其實,就成了擺在人民法院面前一道亟待解決的時代命題。人工智能在對司法數據進行深度學習時,對數據的質量有著較高的要求。數據所承載的信息必須客觀真實,也就是“質”要高;數據所涵蓋的種類和數量必須足夠豐富,也就是“量”要廣。提升司法數據的“質”與“量”,將是人民法院擁抱人工智能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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