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視界】婚前購買婚後才登記的車輛應如何分割

【法視界】婚前購買婚後才登記的車輛應如何分割

編者說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婚前張某父母通過銀行向張某轉賬19.8萬元用於全款購買長安福特車輛,作為女兒出嫁的陪嫁品,該車輛於婚後登記在張某名下。現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本案中,婚前購買婚後才登記的車輛應如何分割?

案情

張某與李某相識談婚,婚前張某父母通過銀行向張某轉賬19.8萬元,全款購買長安福特車輛,作為女兒出嫁的陪嫁品。購車過程中,以張某名義辦理了相關手續,婚後將該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現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關於車輛分割問題產生分歧。

分歧

關於本案中婚前購買婚後才登記的車輛應如何分割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車輛系張某父母作為女兒陪嫁物品出資購買,應屬於張某的婚前財產,歸張某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車輛雖系張某父母出資購買,婚後才登記在張某名下,視為張某父母對張某和李某的贈予行為,應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贈予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予不僅要有贈予的行為,還需要有贈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張某父母為女兒結婚而出錢購車,供婚後使用,並沒有將所購車輛贈予給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涉案車輛是張某父母贈予的事實,該車輛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張某父母對自己女兒張某的個人贈予。

其次,車輛作為特殊的動產,其並不是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以購買取得所有權。購買車輛後取得所有權後,可因所有權人的處置行為而發生相應物權的變動。本案車輛系張某和李某婚前登記之前購買的,購車款由張某父母轉賬至張某銀行賬戶,並由張某向到汽車銷售公司支付購車款,從而取得該涉案車輛的所有權。雖婚後才將車輛登記在了張某名下,但也並沒有贈予給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沒有其他處置的行為,不能因此而改變張某父母出資給張某購買車輛作為陪嫁品的事實,且是購買該車的初衷希望張某與李某締結婚姻關係,作為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質還是屬於婚前財產。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本案該車所有權歸屬的認定應適用該項的規定,原、被告訟爭的車輛雖婚後才登記,但實為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於民間風俗。

綜上,該車在性質上屬於女方的陪嫁物,應屬於張某的婚前財產。

來源:中國法院網、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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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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