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購房登記在兒子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博法律師說

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能夠認定贈與關係成立。


基本案情

王某與趙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品房一套,將房屋產權人登記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現趙某請求離婚,並且要求分割登記在王一某名下的房產。

夫妻購房登記在兒子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本案中,既然王某與趙某以其子王一某的名義購買了商品房,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王一某。

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能夠認定贈與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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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基本的效力表現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後,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為發生了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在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這個核心效力的基礎上,還可以派生出不動產物權登記推定真實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法律認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這既是不動產物權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的必然要求。


因此,對信任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為正確權利而取得該項權利的第三人,法律認可其權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護,但對明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有瑕疵而取得該項權利的人,法律則不予以保護。正因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這樣的效力,本章才規定有異議登記的制度,在發生登記上的不動產物權和事實上的不動產物權不一致的情況下,事實上的權利人可以進行異議登記,將不動產登記可能有瑕疵的情況記入登記簿,以對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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