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隨便籤,不懂這些,簽了可能要有大損失!

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往來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是簽訂合同。在您和合作夥伴簽訂合同時,也存在如下容易忽略的幾個法律問題:


1 合同正式簽訂後口頭更改有效力嗎?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口頭更改合同,可以變更合同。建議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採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築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 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與圖像、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 合同中塗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塗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後,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4 格式條款有什麼風險?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係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5 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麼適用?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在我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後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6 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論處。《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7 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應如何維權?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8 合同訴訟時效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一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租賃合同中延遲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為四年。


9 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10 合同中是該約定違約責任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11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與圖像、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2 合同加蓋什麼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適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點上容易產生爭議。

另外,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並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帶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發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每項經濟活動具體情況不一樣,所以簽訂合同是一項很細緻的事情,個別語句措辭都可能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利益,套用格式合同文本難免會有不適,雖然上文終結了籤合同中應當注意的常見法律問題,但是實踐中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也體現在方方面面,建議請法律專業人員有針對性的審核、修改合同,以便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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