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打飛機”“乳交”算不算賣淫嫖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6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0年3月27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五、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7號公佈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關於賣淫嫖娼認定的爭議還有:

延伸閱讀廣東高院認為提供手淫服務無罪,公安局反駁稱是賣淫;北京警方認定“打飛機”屬色情服務,上海法院對此持不同意見……

全國公檢法竟為“打飛機”爭論不休,而法院究竟為何認為“打飛機”不算賣淫?公安局以後還要不要管?

賣淫這一“灰色地帶”裡又藏有怎樣的司法尷尬與利益紛爭呢?

廢止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打飛機”“乳交”算不算賣淫嫖娼?

“打飛機”究竟算不算賣淫

刑法對“賣淫”的具體指向不明

現行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都有規定,但是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沒有對“賣淫行為”作出具體界定,也沒有任何一條明文將“打飛機”等色情服務歸入“賣淫”之列。

即使1991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代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法律性質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國務院1993年9月發出的行政法規性質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未見賣淫嫖娼的定義。

那麼,究竟何為“賣淫”?百度百科將其定義為“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如果將性行為狹義地認為是性器官的結合,那麼手淫、口交、肛交等,並不是性器官的結合。

當然,還有一種看法是,性行為旨在滿足性慾和獲得性快感而出現的動作和活動。因此,在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中,已經將賣淫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對方(不限於異性)的性慾的行為。按照這種說法,“賣淫”則顯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

法院:“打飛機”不屬於刑法認定的賣淫行為

佛山中院認為,被告人及證人證言等證明涉案場所只提供“打飛機”“洗飛機”“推波飛機”三種手淫服務。根據刑法學理論,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不包括單純為異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為。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有關介紹、容留婦女賣淫案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稱,介紹、容留婦女為他人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故該三種手淫服務不屬於《刑法》第六章第八節中組織、強迫、引誘、容留賣淫之“賣淫行為”。

警方:“公安部批覆”中明確將手淫列為賣淫嫖娼行為

警方人士介紹,2001年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指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屬於賣淫嫖娼行為。警方對賣淫行為一般處以治安處罰,但對組織者予以刑事處罰。

即便在法院系統,對此類案件也有不同判決

面對同類案件,法院對手淫究竟屬不屬於賣淫犯罪的認定和判決也並不統一。在近年類似案件審理中,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呈現“兩極分化”。

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審理的湯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務案,法院認定手淫服務屬賣淫,被告人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匯法院審理的徐某涉嫌髮廊手淫服務案,亦認定容留賣淫罪。在江門法院最近認定一宗組織賣淫罪,亦認定手淫服務屬於賣淫行為。

判決無罪方面,2008年重慶市黔江法院審理的龐某涉嫌會所色情按摩案協助組織賣淫罪未獲認定。判決認為,會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為,我國法律沒明確將其規定為賣淫行為,按照刑法規定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認定為賣淫行為。

正方:“打飛機”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

廢止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打飛機”“乳交”算不算賣淫嫖娼?

立法機關對“打飛機”是否屬賣淫尚無法律規定或解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的《法學大字典》對賣淫罪的解釋是:女性為獲取報酬而與其它男性進行非法性性交活動行為。對於“賣淫”,《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是,賣淫是婦女出賣肉體,男性玩弄女性。現行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都有規定。但是,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沒有對“賣淫行為”作出具體界定,更沒有對“手淫行為”是否屬於刑法上的賣淫行為作出具體界定。

地方性法規同樣也沒有明確地界定“賣淫”

何謂賣淫嫖娼,至今未有權威的定義,在執法中也是爭議不斷。一些地方性法規力圖對賣淫嫖娼作出解釋:

  • 《貴州省禁止賣淫嫖娼的規定》第2條規定“凡以索取財物為目的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的是賣淫行為;以給付財物為條件與賣淫婦女發生性行為的是嫖娼行為。”;
  • 《大連市懲治賣淫嫖宿活動的規定》第3條規定:“婦女以營利或收取財物為目的,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是賣淫行為。男性以給付財物為手段,與賣淫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嫖宿行為。”;
  • 《湖南省禁止賣淫嫖娼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賣淫,係指女性以謀取財物為目的,與男性非法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條例所稱嫖娼,係指男性以給付財物為手段,與女性非法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 《太原市懲治賣淫嫖宿活動的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指賣淫、嫖宿是:婦女以收取財物為目的,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男性以給付財物為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些地方性法規對賣淫嫖娼所下的定義大同小異——男女以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而上述法規也並沒有明確界定“賣淫”。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打飛機”確實不屬於犯罪行為

中國立法法明確規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說,一個人或單位是否犯了罪,定什麼罪,判處什麼刑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廣東法院認為組織婦女進行“打飛機”、“胸推”等服務,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最高法未將手淫、“胸推”等行為納入到賣淫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公安部的“批覆”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也算不上部門規章,只是一個“批覆”,不能作為認定罪與非罪的法律依據。既然關於手淫是否屬於賣淫沒有法律依據,那麼根據刑法“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是正確的。

反方:手淫屬於賣淫亦有理論依據

傳統意義上的“賣淫”,被認為需有性交或至少需要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但隨著色情行業的發展,性交之外的特色服務陸續出現。然而,這些色情服務和傳統的“賣淫”其實實質相同。

組織賣淫罪設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下,如果認為傳統的賣淫妨害了社會管理,那麼提供手淫服務,也可以說是起到了同樣的效果。

同時,組織賣淫罪的立法要義在於禁止一切有傷風化的淫媒行為。賣淫人員把自己的身體提供給他人,進行性交易,滿足性目的,也不再僅僅以性交為內容,還包括了類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務,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打飛機”、“口交”等,這也應當得到刑法應有的評價。如果認為組織手淫後果也很嚴重,那麼將手淫等納入賣淫範疇,以組織賣淫罪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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