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被依法駁回,上訴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規定?

管轄權異議被依法駁回,上訴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規定?

被告管轄異議被依法駁回,但仍無依據上訴,是否違反我國民訴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從單個條文規定看,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任何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都應當合法,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提出管轄異議的被告沒有明確支持其異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已立案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而裁定駁回被告管轄異議,但被告仍堅持無依據上訴,被告的行為實質或目的是拖延訴訟或干擾訴訟。從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角度講,被告的行為已違法,系浪費司法資源和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非誠信、不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實施任何遲延或拖延訴訟的行為,干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開展訴訟活動。案件管轄權的享有和行使,除遵守法律規定外,還應遵循法院審理經濟便利原則。因此,對於被告無依據的提出管轄異議,法院應根據審查事實向當事人釋明,依法告知故意延遲或拖延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異議被駁回後仍無明確依據上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查明和裁定駁回上訴,並可根據情況依法訓戒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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