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林木採伐證砍伐林木79棵江蘇泰州三被告人濫伐林木獲刑罰

 

  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濫伐林木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因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駱某、楊某因濫伐林木罪,均判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泰州姜堰人李某從事樹木收購生意。2019年6月,李某與本鎮來望村幾戶村民商量好樹木的收購價格後,轉售給駱某,從中獲取每棵10元的中介費,後與駱某、楊某夫婦一道砍伐楊樹、水杉19棵。同年9月,李某又與恆莊村幾戶村民商談好價格後,聯繫唐某(另案處理)將村外灘地的60棵楊樹一併砍伐。李某一共獲利300餘元。

  經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姜堰分局現場勘查,兩次被砍樹木均位於林業保護規劃範圍內,林木立木蓄積分別為14.56立方米和18.79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駱某、楊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三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國家對森林、樹木資源實行特殊管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該案審判長、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副院長顧雪紅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規定:“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樹木的所有權人,如果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除了村民房前屋後的零星林木外,也不享有林木砍伐的決定權。

  本案中,三被告人砍伐的雖然是當地村民責任田內屬於自己所有的樹木,但該林木位於林木保護規劃範圍內,在未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進行砍伐,且砍伐數量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故構成濫伐林木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