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間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 。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並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權利。但下列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另外,屬於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這與同住人的權利是相區別的,同住人如果已在本市其他公房中取得過拆遷補償款,則不能再次取得,而承租人只要同時是兩處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則可在每一處都取得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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