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31條

第六章 檢舉控告情況的綜合運用

第三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研判所轄地區、部門、單位檢舉控告情況,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檢舉控告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分析。

對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地區、部門、單位,可以將相關分析情況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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