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每一次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案件,如殺人案,都會將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推到風口浪尖,仁人志士們都會提出不同的觀點,專家學者們大都會理性看待,在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上提出頗具建樹的觀點,更多的是呼聲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往下降,降到十二歲、十歲等。其實這些聲音都有其合理性。筆者談談自己的觀點,敬請討論和指正。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刑法不是萬能的

刑法是給人以痛苦的法,行為一旦被刑法規制,輕則付出財產代價,其次剝奪自由,重者剝奪生命。因此,在立法層面更加重視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謙抑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法不稀罕極其罕見的事,具體表現在刑事立法上,要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並具有相對普通性的行為寫入刑法規範,受刑法規制,十年不遇的行為,即使再值得處罰,也不一定將其規定為犯罪,試想如果十年才可能適用一次的法條,就是沉睡不醒的死法條。

實證數據也表明,嚴酷的刑罰並不能有效制止犯罪,以販毒毒品罪為例,該罪規定有死刑,對該行為的處罰可謂極其嚴厲,儘管如此,每年因販賣毒品判處死刑的案件並沒有下降。有死刑的國家,惡性犯罪案件數量不比沒有死刑的國家少等,都足以說明嚴酷的刑罰並不是有效制止犯罪的有效途徑。

未成年人犯罪每年的發案率不是小數,可是真正的惡性案件相比於我國的人口基數及犯罪率來說,可謂鳳毛麟角,如果以此為由,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既不客觀也不理性,既不能有效制止未成年惡性案件的發生,也會破壞刑法的穩定性。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發生於2019年十三歲男孩殺死十歲女孩案,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極高。無獨有偶,事隔一年,又發生十二歲男孩殺死十歲女孩案,很難保證這樣的案件不會再發生,如果刑事年齡隨著如此低概率事件不斷降低,先不說刑法的穩定性,刑事責任年齡豈不是要歸零了。

法一經制定並公佈實施,猶如在人們的行為面前畫了一道紅線,明確地告訴人們,這道紅不可逾越哦,如果你不顧法的勸告,非要越線,那麼就要受到法的懲罰。理性的人會接受法的勸告,自覺守法,不越紅線。對於那些不理性的或對理性認識欠缺的主體,在其走向紅線時的監督管理的控制就非常重要。因此,有效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就是要樹立其規則意識,家庭社會及學校的應盡的義務。

現行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合理性

《刑法》《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根據刑法規定,在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犯罪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那麼十四歲這一標準是否高了,應該降低呢?先看看世界其他國家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是世界各國都有刑法學名詞,其主要作用就是因不同年齡的人實施侵犯法益的行為時,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能夠作出正確判斷,或是否能夠作出部分判斷,或完全不能理解自已行為的性質。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目前世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主要分為14歲、高於14歲、低於14歲三種。德國、意大利、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同為14週歲。

德國刑法典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週歲者無責任能力。”韓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意大利刑法規定:“行為時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責任能力。”

在英格蘭,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的刑事責任年齡仍是14歲。

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還是在16歲。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導致日本國內產生巨大反響。經過反覆討論,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從各國通例來看,十四歲基本上各國採用的標準,當然不盡然,但能說明十四歲作為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不僅在我國,我們一些鄰國及相對發達國家,基本都採用這一標準。

我國不滿十四周歲殺人案件可能是保密數據,但從見之於報端的來看,可謂極其罕見,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合時宜。

扼制未成年人犯罪功夫在法外

筆者曾經管理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發現90%左右的未成年人犯罪背後都有一個特殊的家庭,父母的教育缺失和父母自身的素質嚴重影響孩子的成長,如,孫某,十四周歲時因合夥搶劫(從犯)與筆者打過交道,沒想到孫某十七歲時,又與筆者見面,最終進了未成年管教所。其家庭背景是父母早年離異,跟著父親生活,其父親吃喝偷賭具全,孫某小學沒上完就在社會上瞎混。相反,張某十五歲時也因整日沉溺於網吧,合夥搶劫成為犯罪嫌疑人,而其父母由於生意忙,疏於管理,當孩子出事後,開始重視孩子的管教,張某留所服刑釋放後,完全變成了另外一個人,也有了一份相當不錯的工作,變得知情達理,安全變成了一個好孩子。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學校的教育也不容小覷,尤其對於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非常重要,筆者普應邀為某學校小學級部作過一堂法制教育課,深深感到孩子們對自已行為的認知太少,基本的規則意識欠缺。法制教育應作為學校一項常規教育,讓孩子們知道那些能做,那些事絕對不能做。

讓孩子迴歸紙質媒體,養成讀書習慣,減少電子媒體的接觸時間,當下電子媒體各種信息過於雜亂,孩子又沒有辯認是非的能力,因此,極易誤導孩子的世界觀。筆者感覺到最危險的就是電子遊戲,有觀點認為遊戲有益於開發孩子的智力,但這種開發方式遠遠大於造成的危害於,我們可以觀察,小學生一放學,即使坐在公交車上,談論的是大人聽不懂的遊戲內容,手指在手機鍵盤上的跳動異常嫻熟。不光是孩子,一些二十歲左右的小夥子也過猶而不及,有人曾感嘆:未來只有吃雞青年,難見科學家!

又見不滿14週歲孩子殺人,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2歲或10歲?

結語:囉囉索索說了這麼多,總結來看,筆者不支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法對未成年人約束固然重要,但真正約束未成年人的功夫重在法外,在家庭、在社會、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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