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保常用避稅方法


企業社保常用避稅方法

1、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如:保安、保潔、司機等,由於流動性大,部分企業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於是,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就成了企業規避社保繳納的常用方法。


1、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有其靈活性,但也伴隨著諸多限制,特別在工作時間、薪資標準、薪資結算等方面,實際操作中一不小心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全日制”,面臨補繳社保和罰款。


2、用人單位確實無需為非全日制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但應繳納“工傷保險(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企業社保常用避稅方法


2、“正式員工”變“臨時工”
“臨時工”是企業危機公關時的背鍋俠,在社保問題上,企業也想通過“臨時工”達到少繳社保的目的。


風險:現在勞動法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我們俗稱的臨時工,大多是指同工不同薪酬的那部分人。那單位該不該給這部分繳納社保?僱傭關係就成了關鍵點,一旦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就需要按規定繳納社保。

3、降低“名義薪資”增加費用報銷
員工薪資是8000元,公司賬面發放5000元,剩餘的3000元讓員工找票報銷。員工總收入不變,但繳納社保的基數降低了,從而使得企業社保成本降低。

風險:想要開具正規有效的發票,需要有真實的業務,否則便涉嫌虛開,企業存在涉稅風險。

4、降低“名義薪資”,增加福利支出


員工薪資是8000元,公司賬面發放5000元,剩餘的3000元通過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福利費給到員工。


風險:福利支出,並非企業可以全員常態化的列支,需要符合一定時期與特定事項。實際操作空間極為有限,如果企業多列福利支出,存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限制和涉嫌偷漏稅的風險。

5、降低“名義薪資”,用私人小金庫另行支付
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餐飲、酒店、零售等行業,服務對象大部分為個人消費者,消費時未向商家索取發票,一些經營不規範的企業,便將未開具發票的收入,單獨建立“小金庫”,不入賬,不進行合規報稅。企業為了降低社保成本,便降低員工“名義薪資”,從這些小金庫另行支付剩餘工資。


風險:金稅三期上線後,不同行業的未開票收入佔比,早已在大數據的監控之下。再加上私人賬戶與公司賬戶千絲萬縷的聯繫,稅務部門要查出企業假賬、未入賬收入、未入賬支出,不過是分分鐘的事情,企業千萬不可存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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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降低“名義薪資”,讓員工用勞務發票報銷
薪資員工薪資是8000元,公司賬面發放5000元,剩餘的3000元通過讓員工去稅局開具勞務費發票來獲取。


風險:對於同一個公司的同一員工,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不能並存。(依據:財稅〔2009〕29號文)也就是說,員工在同一個公司不能既獲得工資薪金,又取得勞務報酬,而且,2019年新個稅法實施後,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納入綜合所得項目,年度需要彙總計算個稅,所以這種方法不可行。

7、降低月工資,提高年終獎
在保證員工年收入不變的情況下,企業以降低員工月工資,增加年終獎的方式,從而少繳社保。


風險:社保基數,是以員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收入,包括獎金都計算在內的月平均工資來核定的,而不是根據員工月工資而定。也就是說,通過降低月工資的方式,不可行。

8、和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
企業不願意給員工上社保,減少支出成本,很多員工自己也不願意交,覺得扣了社保,自己到手工資少了。於是,企業與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承諾協議,以應對勞動部門的檢查與未來的勞動糾紛。


風險: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既是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是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政策上帶有強制性,自行放棄承諾是無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所以,企業通過與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可取,且如果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企業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社保籌劃應考慮周全,切勿顧此失彼社保是隨著勞動關係產生的,要想解決社保問題,從用工關係這個源頭下手,諸如上文提到的採用“非全日制”、“臨時工”勞務外包等方式,在合法操作的情況下,理論上無可厚非是正確的。但稅務籌劃需要從全局考慮,不僅要把企業經營活動聯繫起來,也要綜合衡量企業各項稅負,在把控稅務風險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如若單獨看某一項成本的多與少,不過是隔靴搔癢,甚至還會顧此失彼,引發一系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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