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間借貸利息的三個期間:
借貸期內的利息:即借貸雙方合同成立之日至約定的還款日期間的利息;
逾期利息:即借貸雙方約定還款之日至實際歸還欠款期間的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還款日期間的利息。
相關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遲延履行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解讀:1、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金錢義務 ,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履行非金錢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的起算時間節點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3、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滿為分界點,之前的為一般債務利息,之後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兩部分。
《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解讀:1、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計算基數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即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為基數;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總結:從最大化自身權利角度出發,約定合法的借貸利率(即一般債務利息),它將貫穿於借期內外、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指定的履行期限、遲延履行期間。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屬於法定,當事人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