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視頻脅迫人妻多次開房,事後給錢就算嫖?

案例

張三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與小麗(女,已婚,育有一女)相識。當天,兩人在某賓館發生了關係,張三通過微信轉賬給小麗500元。之後,兩人又數次在其他賓館發生過幾次關係。某次同房過程中,張三使用手機偷錄了整個過程。

後,小麗良心發現,幡然醒悟,將張三的微信拉黑,與張三斷絕往來。

張三發現此事後,將自己的頭像換成小麗的照片,混入小麗女兒幼兒園的家長群,獲知小麗女兒的放學時間。當晚,張三在幼兒園門口碰到小麗,威脅她如果不與其發生關係,就將兩人之前的事情告訴周圍的人。小麗無奈又與張三在附近賓館發生了關係。事後,張三以車費為名微信轉賬給小麗600元。

之後,因小麗表示不想張三來往,張三在家長群裡發佈消息:“大家敬請期待朋友圈視頻。”並將二人的同房視頻截取片段上傳至朋友圈,設置為僅小麗可見。然後通知小麗看朋友圈。小麗無奈繼續與張三往來了數次,每次事後張三都支付給小麗一定費用。

一日,張三再次威脅小麗不與其來往,將把兩人的關係告知小麗丈夫李四。

小麗思索良久,將與張三的事情告知李四,並讓李四看了視頻。

幾日後,張三約小麗相會時,被李四帶領幾個朋友摁倒並報警。

事後,張三辯稱其與小麗是自願發生關係,小麗收取了其給付的錢財,故自己只是嫖娼,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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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有法律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佈)

法律分析

一、以揭露隱私威脅是否構成強姦罪

1.什麼是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或姦淫未滿14週歲幼女的行為。暴力手段是直接加之於被害人婦女人身的有形的強制,其目的是強制排除婦女的反抗;脅迫手段主要是對被害婦女精神上的強制,是一種無形的強制力;其他手段,多是指行為人利用被害婦女患病、無性防衛能力、熟睡之機,或以醉酒、藥物麻醉,及利用或假冒給婦女治病等方法,進行姦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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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是脅迫

實踐中,暴力手段、其他手段由於顯而易見,比較容易判斷。但脅迫則由於隱蔽性,涉及婦女自助選擇的內心程度辨別等,需要綜合各種因素來把握。

總體來說,是否屬於脅迫,需要看當事人自主選擇空間的大小,是否達到使婦女不敢反抗的程度。

由於每個人感受不同,對事物的重視程度不同,所以是否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一般需要社會大眾普遍的判斷為標準。

比如,張三欠小麗的錢,然後小麗去要賬的時候,張三說,你必須和我發生關係,我才給你還錢。小麗無奈與張三發生關係。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並非急迫的權利,小麗可以通過訴訟、通過其他方式索要債務,一般大眾不會認為這達到了脅迫的程度,不構成強姦。

同時,脅迫的對象應當是讓婦女失去已有的東西,而不是使婦女有希望得到的東西失去。否則,可能構成交易而非脅迫。

比如,張三是小麗單位的領導,第二天要領導討論辦公室主任人選。小麗與小紅都是競選對象。張三對小麗說,你必須和我發生關係,否則我明天就選小紅。小麗迫於無奈,與張三發生了關係。第二天,張三果然力主小麗擔任辦公室主任。但會議中間,張三被紀檢部門帶走,小麗未能如願。這種就屬於交易而非脅迫。

本案中,張三以暴露隱私相威脅,小麗擔心名譽受損,依照社會大眾的觀感,也會造成相對較小的選擇空間,足以給小麗造成意志控制,使小麗不敢反抗,所以張三構成強姦。

二、張三支付錢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嫖娼

強姦與嫖娼的區別在於,婦女與對方發生關係的前提是否基於金錢自願發生,而非是否支付了金錢。

小麗與張三發生關係是害怕隱私被洩露,而非基於想獲得金錢。張三雖然事後支付了錢財,但不能改變小麗是受脅迫發生關係的性質,故張三仍然屬於強姦,而非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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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說

對於強姦這件事而言,當然是張三的錯。張三應當受到懲罰無可置疑。受害人當然不應當受到指責。但不得不說,即便張三受到了懲罰,小麗和李四受到的傷害都已無可挽回。而如果小麗之前可以潔身自好,受到傷害的可能性會降低很多。

原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三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把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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