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吗?

按:如果“3个月”的初审回复期限不变,那么,禁止一稿多投,便不过是一种学术界/期刊界的霸权主义!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吗?

《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作为行业标准,于2019年5月29日发布,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将“一稿多投”定性为学术不端。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吗?

注:在上面的规定中,f条实际上是作者以一稿多发为目的进行的一稿多投。当在禁止之列。

首先,我的立场是:宽待以正当发表(一稿一发)为目的的一稿多投,反对一稿多发。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可以开始下面的讨论。

1.一稿多发之弊端

一稿多发,或者说重复发表,当然属于学术不端,本次公布的行业标准也将其归类为学术不端。在一般情况下,一稿多发对学术的主要危害,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将同一篇或者极为相似的文章重复、多次发表,首先是对从事期刊审稿、编辑、出版等工作的人员的一种不尊重,至少会使其在学术贡献这里做“无用功”。其次,在期刊资源本就有限的情况下,一稿多发不仅使有限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挤占了他人发表学术论文的机会。此外,几乎很难举出一稿多发对于学界会有什么益处来。

因此,反对一稿多发,应当会取得人们的一致同意。但是,在禁止一稿多发的时候,为什么要连一稿多投也加以禁止呢?比较行业标准中的“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条款,可以发现,其实这两个条款之前缺少一个中间的可衔接之处,即禁止对同一篇文章不加改动的在其他期刊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条款中的f条,也用的是重复“投”而不是重复“发”。因此,我猜测,该标准的制定者,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将一稿多投等同于一稿多发了。他们认为,“多投”就是“多发”。这显然是错误的。

当然,也许他们没有弄错,而就是奔着禁止一稿多投去的。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吗?

2.一稿多投不等于、也并不必然导致一稿多发

一稿多投并不等于、也并不必然导致一稿多发,这一点实际上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这也得分情况:对于学术界的“大牛”来说,其基本上是每投必中,甚至不用投,自有编辑来约稿,因此,若这一部分人实施一稿多投行为必然容易导致一稿多发;而对于底层的“学术民工”尤其是博士生和刚入学校工作的科研人员而言,“投而不中”才是常态。前者爱惜“声誉”,完全没必要一稿多投,他们有能力将文章发在最合适的期刊上;后者又很难将文章发表出来,也就不会因一稿多发而导致对编辑的不尊重和对学术资源的浪费。所以,禁止一稿多投,实际上意义不大。

一稿多投,按照其目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一稿多发为目的的一稿多投,和以正当发表(一稿一发)为目的的一稿多投。我们相信,在现有的学术科研体系之下,所有同仁是既不屑也不敢以一稿多发为目的来进行一稿多投的,标准制定者应该也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显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而是一概“禁止”。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揣测,他们的立足点可能是:即便是以一稿一发为目的的一稿多投,万一“学术民工”就同一篇文章所投的几家期刊,恰好被其中的两家看中了呢?如果作者选择了其中的一家,而放弃了另一家,这岂不是对另一家期刊编辑的不尊重,影响人家工作?当然不排除这种情况。一稿多投也不是没有弊端,若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被两家期刊同时录用,那么,当作者选择其中一家发表时,必然会对另一家带来麻烦:做无用功;影响其他作者的发文效率。但是,考虑到这冗长的审稿期限,以及普通作者可怜的发文概率,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两害相权,游戏规则规定,不利后果便由作者承担了。这就涉及我们以下要谈的问题:利益衡量,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作者与编辑之间的博弈。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吗?

3.利益衡量

在当今以论文来衡量一切的情况下,由期刊编辑(主编)尤其是核心期刊的编辑所掌握的论文发表权力,可以说是当今学术界近乎“霸权”的存在。如此一来,普通作者(学术“大牛”及其利益相关者不做讨论)要和期刊编辑讨价还价,几乎可以用“痴心妄想”来形容。这涉及很多问题,今天我们只就“一稿多投”来谈。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期限都只有“15天”或者“30天”,为何当“另有约定”的时候,几乎所有期刊便改为了“3个月”?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一般均有这样的规定:若3个月内未收到用稿意见,作者可自行处理。也就是说,一旦作者将论文投给某家期刊,那么,3个月之内便不可将论文另投他处。这是格式条款。但是,在实践中来看,编辑对于不予录用的稿件,一般不会回复“退稿”,而是置之不理;如此一来,作者对于自己的文章,只能先等上3个月再说。一年下来,也不过投4家期刊,而这对于“学术民工”们小的可怜的发文概率来说,简直是砸死骆驼的最后“一个铁锤”!此外,“3个月”也仅是初审期限,后面还有外审、三审等环节,而最终能否发表,要三审才能最终拍板,所以,作者要确定一篇文章能否最终发表出来,等待的时间要远远超过3个月。

因此,如今的“3个月审稿期限”和“禁止一稿多投”,实际上是从期刊编辑的立场出发,仅考虑不给自己的工作造成麻烦,而几乎完全没有考虑普通作者的权益。毕竟,如今的期刊编辑大多都是高校教授在兼任,决定权在他们手中,但他们事务繁忙,教学、科研、开会,等等,哪有那么多时间从事审稿、编辑工作?而且,相对于普通作者来说,期刊编辑更容易作为标准的制定者来决定游戏规则,说白了,也不过是“权力”在作祟。学术界/期刊界的人不必自视清高,因为一旦有一点权力,他们都会将其利用到极致。

当然,我们不能为了批评而批评,批评的目的不过是为普通作者争取一点应有的权益。那有什么建议呢?实际上很简单,没那么复杂:要么不禁止一稿多投,若有同时录用者,协商选择其中一家发表;要么缩短审稿期限,在“15至30天”内及时回复是否录用——如果期刊编辑们觉得时间不够用,那就设立专职编辑,或者增加编辑;不要握着权力不放,而又不好好行使。后者其实是最佳选择。这是普通作者的立场。

不过,我可以推测,随着如今学术科研体系以及期刊体系的发展,期刊编辑的地位会进一步提高,学术的话语权,将会完全由作为各大权威期刊编辑/主编的学者、教授所掌握!学者为了争取论文发表,求得学术资源,围绕这些期刊编辑/主编,最终将形成一个个团体,或者说“学阀”!如此一来,对于中国学术界来说,真不知是福还是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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