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

【案例回顧】


李某是一名軍人,於2011年入伍,在2014年休假期間,經人介紹結識了趙某,二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2016年李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在婚後共同生活中,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無法正常溝通、交流。在李某探親期間雙方經常吵架,無法維持正常家庭生活,雙方感情慢慢惡化。雙方原本協商一致決定離婚,但李某事後反悔。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係,李某稱雙方並沒有原則性的矛盾,自己不同意離婚,那麼法院應該支持趙某的請求嗎?

只要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

【作者解答】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與現役軍人離婚在一般情況下是需要軍人同意的,除非在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不徵得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綜上所述,與現役軍人的婚姻確實更加受法律保護,但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是軍人不同意就不可以離婚,若現役軍人自身有重大過錯時,配偶也是可以直接要求離婚的。那麼在本案中,由於李某為現役軍人,其不同意離婚且李某沒有上述規定的重大過錯,所以趙某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實習律師 王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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