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微普法丨青少年偷拿家裡的錢購買的物品,其父母可以退回嗎?

案例回放

小明為11週歲的小學生,一天,他偷拿家裡1000元錢,到商場花了900元錢買了一條項鍊,另外100元錢給自己買了一個書包。其父母知道後,以小明是未成年人且錢是偷拿的為由,欲將該物品退回並要求商場返還1000元錢,商場不同意。雙方爭執不下,小明的父母將商場訴至法院。


商檢微普法丨青少年偷拿家裡的錢購買的物品,其父母可以退回嗎?

在本案中,錢是偷拿的,但商場不知情,在這一點上商場沒有過錯。小明只有11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及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與他人訂立的其他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經過相關權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認才能生效,否則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小明與商場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顯然,這個合同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但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就要進一步分析了。《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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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明購買金項鍊的合同無效。小明是未成年人,項鍊是特殊商品,而且屬於貴重商品,小明作為未成年人對其沒有判斷能力,不能對合同本身的性質、內容和結果作出判斷,這些都超出了小明意識能力範圍,因此買賣項鍊的合同應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小明的父母不予追認,此時合同無效,雙方取得財產、價款的依據消失,應互相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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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購買書包的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小明作為小學生對學習用品應當有基本的認識,對合同的內容、性質、後果等有判斷的能力,所以,該合同應是有效的。小明父母不能主張該合同無效。因此,在本案中,退還項鍊後商場應該返還小明買項鍊的900元錢,而對買書包的100元錢則不用返還。

(圖片文字來源於網絡綜合整理)

編輯:孟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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