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一大學生酒後為救溺水同伴身亡 官方:是“法定義務”,不算見義勇為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王姝/文 沈翔/圖

10月1日,中秋節,王亞超早早醒來。隔著窗戶,他聽到父母走動的聲音,腳步很輕,每個人都不想打破院子的寧靜。

弟弟王亞威已經離開一年。弟弟在世時,王亞超忙起來節假日就不回了。而現在,他除了陪伴父母,還有一件事情要辦:為亞威申請見義勇為。

2019年7月10日,王亞威和朋友來到河邊玩耍,為救下河溺水的朋友身亡。一年來,家人為他申請見義勇為,始終沒得到正式回應。

“如果捨命救人不能被認定見義勇為,那見義勇為到底在鼓勵什麼?”王亞超說出一年來的疑問。

濮陽一大學生酒後為救溺水同伴身亡 官方:是“法定義務”,不算見義勇為

(王亞超對記者說,這裡就是他的弟弟王亞威救人溺亡的現場)

事件:五人飲酒後到河邊玩耍,為救溺水同伴下河身亡

9月29日,記者來到王亞威救人所在的濮陽市清豐縣馬村鄉的河邊。河道較窄,在斜坡下方。河邊石柱上,有紅色油漆標註的“水深危險字樣”。王亞超說,那是在弟弟去世後寫上去的。

“當時就是在這兒,看到亞威躺在地上,人已經不行了。”村民王成(化名)指著河邊一片空地。王成是王亞威的親戚。他說,2019年7月10日那天,村裡人趕到他家說“你家娃掉河裡了”,慌忙開了一輛三輪車過去。隔著小路,王成看到,王亞威躺在地上,周圍是村民和警察,走近細看,孩子已經不行了。

“當時圍著他的人都說,孩子是為了救人淹死的。這麼好的孩子……”王成有些哽咽。

“我弟在救人前,在跟朋友聊天,還錄下了視頻。”根據王亞超提供的兩段視頻,畫面有人正在沿著岸下河,岸邊站著另外兩名年輕人,三人均赤裸上半身。拍攝者說:“看這2B(方言中“傻子”的意思)在下河游泳”,在第二段視頻中,看到下河的青年出現溺水徵兆,旁邊有同伴提醒:“慢慢的,別撲騰”。王亞超告訴記者,當時弟弟正和同學聊天,錄第二段視頻時發現同伴溺水,立刻下河去救。記者向和王亞威通話的陳紅(化名)證實了此事。陳紅告訴記者,這兩段信息是王亞威發給她的。在第二段視頻中,水中的人已經快上不了岸了。“他(王亞威)說去看一下,再發信息就沒有回了。當天在官方救援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陳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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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疑難:因此前共同飲酒,救助行為被認定為“法定義務”

王亞威去世後,父母將他埋在了屋後,和家中的房子隔田相對。

“天妒英才啊!”提到小兒子,其父一邊哭泣一邊反覆重複著一句話。

王亞超告訴記者,自己兄弟二人,他早年外出務工,都是弟弟陪在父母身邊,一邊學習,一邊幫助做家務活。

王亞威是河南工業科技學校學生。在他去世後,學校曾到家慰問,並希望其家人提供當地部門認定其救人的證明。由於父母不識字,王亞超留在家中。他經過諮詢,認為弟弟救人是見義勇為,就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馬村鄉根據調查和筆錄,承認我弟弟是下河救人溺亡的,但說無權認定見義勇為,讓我等待,但是一直沒有消息。”王亞超說,此前自己曾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隨後接到了當地派出所的電話,稱王亞威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

根據王亞超提供的錄音,該內容為濮陽市公安局批覆、清豐縣局政治處答覆、馬村鄉派出所負責人轉達意見。

錄音中,當地派出所相關工作人員解釋,根據《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三條,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

負責人稱,當天包括王亞威五人在一起喝酒,酒後其中一人提議下河抓魚,下河後造成其中一人遇難,王亞威施救一同遇難。五人共同飲酒屬於相約合意的民事活動。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護為主,其他人的義務保障為輔,義務同行人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

“王亞威作為共同飲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應當履行的共同保障義務。屬於具有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為,並非概念裡稱見義勇為要求的非法定義務或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文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及相關民法,王亞威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特徵。”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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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超清理弟弟墳上的雜草)

回應:當地公安部門表示將在10月份作出書面回覆

“我不能理解。我弟弟和被救的人沒有血緣關係,也不像警察和求救人之間有明確義務。他在視頻中也對下河行為表示了不贊成,看到有人溺水,衣服來不及脫就跳下去救人。如果冒死救同伴不算見義勇為,那見義勇為到底在鼓勵什麼?”說到這裡,王亞超情緒有些激動。他告訴記者,一年來,在為弟弟申請見義勇為的過程中,村裡產生了一種輿論,好像是自己在和政府作對,弟弟施救的同伴家屬,以及當時的目擊人都不願再出面為其作證。

9月29日下午,記者向馬村鄉黨委副書記王林鶴瞭解此事。王林鶴告訴記者,見義勇為的認定是由專門機構進行的,鄉政府和派出所層面無權認定。在提交相關材料後,今年7月收到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的回覆,向王亞超進行了轉達。

針對見義勇為的申請,為何持續一年,且目前仍未收到書面回覆?隨後,記者來到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見義勇為的認定,是多個部門共同商定的結果。在諮詢多名律師後,認為王亞威和共同飲酒的夥伴到河邊玩耍,發現對方溺水施救,不屬於見義勇為行為。此前,由於清豐縣見義勇為認定委員會尚未成立,沒能針對王亞超的申請出具書面結果,而是以口頭告知的形式進行。

“我們縣剛成立見義勇為認定委員會,十月份就能把書面結果發給他(王亞超)。”該負責人表示。

觀點:收到書面決定後,可向上一級評定委員會申請複核

王亞威救同伴的行為,是否應當被認定見義勇為?當地部門在認定程序和時間上,是否合法合規、合情合理?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方面的專家。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根據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對於這起事件中的學生來說,其下河救人是否系義務所在,有一定爭議。那麼,根據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評定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並通知舉薦人、申報人。舉薦人、申報人對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評定委員會申請複核。上一級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因此,其家屬有權向上一級有關部門申請複核。此外,如果家屬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有權向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解決。

此前2013年,河南省民政廳等部門發佈《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3〕90號)。其中第六條規定:切實做好見義勇為人員保護、法律援助工作……公安部門受理見義勇為申請或舉薦後,要及時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調查確認,並收集保存有關證據材料。

2015年2月26日,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大三學生孟瑞鵬前往清豐縣韓村鄉西趙樓村,救起兩個女孩,自己溺水身亡。據此前東方今報報道,事情發生後不斷髮酵,被救起的一方不願意承認孟瑞鵬救人的事實。清豐縣、韓村鄉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對此進行調查核實,最終孟瑞鵬的救人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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