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案件注意事項

  1.省級紀委監委指定管轄的案件,被指定管轄的紀委監委是否需要對指定對象進行黨紀立案?若被指定的紀委監委已下達立案決定,有處理權的紀委監委是否還要辦理立案手續?

  關於第一個問題。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依照上述規定,省級紀委監委指定管轄的案件,若系黨紀政務一併指定管轄,被指定管轄的紀委監委可以黨紀立案;若僅系政務指定管轄,則不得黨紀立案。

  關於第二個問題。被指定的紀委監委已下達黨紀立案決定,但是其僅具有審查調查的管轄權,若需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仍應當由有黨紀處分權的紀委監委履行處分審批程序。有黨紀處分權的紀委監委在作出黨紀處分前,鑑於被指定的紀委監委已黨紀立案,不需再進行黨紀立案,以免重複立案。

  2.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受指定機關和處分決定機關之間需要相互移送哪些材料?

  受指定機關應當將經其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審理報告、起訴意見書,以及懺悔反思材料、涉案財物報告、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材料等移送處分決定機關,同時將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和依紀依法予以返還之外的涉案財物,移送處分決定機關按規定處理。處分決定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和涉案財物處理意見通報受指定機關。

  3. 對指定管轄案件,是異地和當地分別開展審理,還是異地調查終結後直接移送當地審理?對於需要報批的案件如何辦理報批手續?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由誰負責移送?

  對指定管轄案件,應當由被指定管轄地開展審查調查和審理工作。對於黨紀或者政務處分需要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批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被指定管轄地開展審查調查和審理工作,由有處分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程序報批。對於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被指定管轄地開展審理工作,並負責移送司法機關。

  本文節選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


指定管轄案件注意事項

ISBN 978-7-5174-0555-9

  本書設置問答400餘道,分為黨紀政務處分實體問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適用問題、監察法適用問題、職務犯罪認定問題、證據收集與運用問題和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問題等6個專題,全面梳理辦案過程中遇到的疑點難點,詳細解答辦案各環節程序性問題,有助於紀檢監察干部精準發現問題、把握政策、作出處置。本書設問簡潔明瞭,解答明確具體,既可作為紀檢監察機關業務培訓用書,也是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有效履職的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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