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一賣豬肉的遭的甩,被罰3萬後不服,搶奪撕毀文書,被拘5天

2019年10月9日,赤水一豬肉經營戶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


赤水一賣豬肉的遭的甩,被罰3萬後不服,搶奪撕毀文書,被拘5天


事件回放:2019年7月24日,當事人羅某某到四川省合江縣九支鎮橋頭農貿市場購進鮮豬肉進行銷售,因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未經依法設置的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進行動物防疫檢查和消毒,被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調查。2019年7月27日,當事人再次到四川省合江縣九支鎮橋頭農貿市場購進鮮豬肉進行銷售,再次因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未經依法設置的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進行動物防疫檢查和消毒,被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獲。

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二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輸入本省,應當經過依法設置的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進行動物防疫檢查和消毒,合格後方可進入本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輸入本省的動物、動物產品。”、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向本省輸入或者運送過境的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指定通道進入並接受檢查和消毒的”之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在非洲豬瘟防控的非常時期明知故犯(2019年2月因到四川省合江縣九支鎮橋頭農貿市場購買未附有檢疫證明的鮮豬肉到我市銷售被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頂風作案情節,擬對當事人處罰款3萬元。10月9日執法人員按程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日到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場所

搶奪相關執法文書並進行撕毀,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執法人員當場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對該事件進行調查。

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證實羅某某阻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羅某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來源:赤水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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