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住宅裝電梯變“洋房”了,還補償10萬元!

2019年5月17日,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網發佈:

《鹽城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多層住宅裝電梯變“洋房”了,還補償10萬元!

《鹽城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進適老宜居住區建設,我市擬製定《鹽城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現就《鹽城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於2019年5月2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將意見發送至以下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處,聯繫人:潘寶軍;郵政編碼:224002

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5月17日


附:鹽城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進適老宜居住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徵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多層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遵循“業主自主、政府支持、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增設電梯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引導、督查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日常管理、協調推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督和管理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成立相應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轄區範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矛盾協調等工作。

社區居委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住宅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增設電梯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並且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

建設、運行使用、維護管理等費用,應當由所涉業主共同承擔,可以根據樓層、戶型面積等因素共同協商費用分攤比例。

市區範圍內非單一產權普通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六層以上(含六層)每部電梯補貼10萬元,五層以下(含五層)每部電梯補貼8萬元。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業主可以申請使用有本套住宅產權的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增設電梯的分攤費用,總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扣除政府補貼後,該戶應支付的增設電梯分攤金額。

第七條 增設電梯單元的全體業主作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對工程報建、設備採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形成統一意見,並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二)申請人共同確認的增設電梯資金賬戶;

(三)電梯運行、保養、保險、檢驗、維修、更新等費用分攤方案;

(四)明確電梯的使用單位;

(五)業主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推選業主代表作為代理人負責辦理增設電梯有關事項,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電梯安裝企業、原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作為代理人辦理。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申請人(代理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方案(含管線遷移改造方案)。

第十條 申請人(代理人)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報告增設電梯事項。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方案(含管線遷移改造方案)應由本小區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在擬增設電梯樓幢的所有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申請人(代理人)持街道(鄉鎮)出具的公示無異議證明,到屬地區政府(管委會)住建部門所設窗口提交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資料。公示有異議的,由所在社區居委會根據業主請求組織調解。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接受委託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

(三)建築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包括總平面圖、間距分析圖、建築圖、施工圖);

(四)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

(五)經本幢住宅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增設電梯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

(六)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七)公示證明。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窗口收到申請後,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流程進行審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流程由市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增設電梯涉及的相關供電、供水、排水、通訊、廣電、燃氣、路燈等管線和設施設備遷移及其他配套設施項目改造的,各管線單位應優化服務流程,確保不影響增設工程進度。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並提交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機房(機器設備間)和井道佈置圖等技術資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並提供不少於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申請人(代理人)應在區增設電梯工作領導小組監督下,組織相關市場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設計、施工、監理、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電梯維保單位等對增設電梯工程進行綜合驗收,形成竣工驗收意見,並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申請人(代理人)持電梯使用登記證,向所在地區級住建部門申請政府資金補貼。各區住建部門收到申請後,會同區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各區全額墊付和發放政府補貼資金到申請人共同確認的政府補貼資金撥付賬戶。

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每年12月統一結算。

第二十條 工程結束後,申請人(代理人)應將增設電梯各類相關協議和建設工程竣工資料,分別移交市城建檔案館和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增設電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單元增設的電梯及井道等設施設備,按申請人約定共同使用。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設電梯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第二十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應結合實際,積極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辦法,鼓勵購買相關保險。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出資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支持各類社會資本探索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方式和途徑,探索發展“代建租賃、共享電梯”。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可依據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鹽城市規劃局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管理暫行辦法》(鹽規〔2013〕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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