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已死,銀行第一時間是起訴貸款人還是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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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銀行的合同,擔保人一般都是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在起訴的時候銀行會直接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至於已故借款人的繼承人按照繼承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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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效率不會那麼高,動不動就起訴不是銀行的作風。銀行一般秉持的態度就是,能催收回來就絕不起訴。且不說起訴需要耗費的人力物力,光是起訴需要的時間就讓很多銀行覺得不划算。

“借款人去世”與“銀行是否起訴”這兩件事兒並沒有直接聯繫。下面我就來順著借款人去世的場景向下延伸,看看銀行都會採取哪些措施。

一、發現借款人去世

借款人去世之後,很少有主動告知銀行的,都需要等銀行去發現。銀行在貸後檢查時發現電話打不通,家裡也沒人,通過緊急聯繫人或擔保人等了解到借款人去世。這個時候,借款人可能已經逾期一個月左右了。

如果借款人去世了,但貸款一直都正常歸還,那麼銀行是不會採取下一步行動的。銀行畢竟更加關注的是貸款,誰還不是還?

二、商談方案

銀行工作人員開始翻看貸款時簽署的文件。先看看有沒有共同借款人,再看看有沒有抵押物,擔保人等。

一般來說,借款人的配偶都會被列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去世了,借款人的配偶如果償還貸款,皆大歡喜。銀行也不會繼續向下追索。

如果借款人去世,配偶也無力償還,那銀行就會聯繫擔保人。擔保人有兩種,一般擔保和全額連帶責任擔保。

一般擔保是銀行確實發現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後,才能找擔保人代償。全額連帶責任擔保是指在任何情況下,銀行都可以聯繫擔保人代償。銀行一般與擔保人簽訂的都是全額連帶責任擔保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借款人不還錢,銀行是有權要求甚至起訴擔保人代償的。

還是如前邊所說,銀行是不會輕易起訴的。銀行一般採用的方式是希望擔保人能夠督促借款人的家人還錢,或者二者能夠一併把錢還上。

除了這種要求借款人家人和擔保人還款的方案,銀行也可以通過給借款人家人或擔保人發放貸款,歸還上一筆借款。相當於將債務再延長一段時間。這種談判的前提是,借款人家人或擔保人有還款意願。

三、起訴執行

銀行與借款人家人或擔保人無法就還款方案達成共識,那就只有起訴了。如果有共同借款人,銀行會連帶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一起起訴。如果只有擔保人,銀行就只能起訴擔保人。

不要懷疑擔保人還款的正當性,擔保人必須要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負擔償還貸款的責任。

總結:

當擔保人簽署了擔保合同的那一刻,就與借款人綁定在了一起。借款人去世,銀行追回貸款的唯一抓手就剩擔保人了。銀行也不是那種有時間,有精力不斷起訴的企業。它更想要的是息事寧人,把貸款還上。只要借款人家人或擔保人有還款意願,銀行這邊都是可以商量出還款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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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研究僧


先糾正一下,老百姓從銀行借款的合同關係中,老百姓稱為借款人(也叫主債務人),銀行才稱為貸款人,擔保人被稱為保證人,這就是貸款合同行為中的3個主體。

假如借款人(主債務人)去世,銀行第一時間應該起訴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呢?《擔保法》規定,必須根據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而定。有兩種保證方式,就有兩種不同的先後起訴順序,否則保證人可以對擔保債務行使抗辯權。

第一種是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說,如果簽訂的是一般保證合同,當借款人死亡時,銀行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無能力還款時,比如無可執行財產等,銀行才可以繼續起訴保證人,否則保證可以對債務行使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是說如果簽訂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那麼銀行可以在借款人和保證人之間任意選擇一方進行起訴,一般銀行以還款能力較強一方作為起訴對象,更利於收回本息。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如果對債務行使抗辯權,法院會判決抗辯無效,必須履行債務償還義務。

其實,在現實中銀行為了使自身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將信貸風險降到最低,一般簽訂都是連帶責任擔保合同,或者根本就不明確約定是保證方式,而不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的合同,在《擔保法》中同樣被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如果借款人去世,銀行完全可以第一時間起訴保證人。當然,如果保證人在事前與銀行協商達成一致的,銀行也不會一定要走法律催收程序,起訴只是最後的手段。

因此,我們也得到一個教訓,如果實在推脫不了,要給朋友借款擔保,也必須明確簽訂一般保證保證合同,而不是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千萬別糊塗,以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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