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失手放火,20多公頃森林化為灰燼,死刑?惡源是什麼?

木裡“3.28”森林火災據調查系11歲男孩田某某用打火機點燃松針和木羅松煙燻洞內松鼠時不慎失火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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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裡“3.28”森林火災

這則消息一出,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有部分人呼籲“放火燒山,牢底坐穿!”,小男孩必需判死刑,有一部分人呼籲父母有責任,應該代替判死刑!那從法律的角度如何來看,從情理的角度誰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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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與法

從法律上來說,對於犯罪嫌疑人田某,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放火罪還是失火罪,11週歲都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因為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不應該受到刑罰處罰,更不會判死刑!但是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對於小男孩而言即使是應該受到處罰,也不一定非要判死刑,生命才是無價的,他才11歲,太小太年輕,有太多的時間去改正,受到這次教訓,他有太多的機會來彌補,凡是不要太極端,要會原諒,給犯錯的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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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學會寬容和原諒

對於小男孩的父母,在沒有證據證明其有教唆、幫助等行為的情況下,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但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造成國家、集體、他人經濟損失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法律對於這件事的規定,但小男孩11歲就作出這樣嚴重危害社會的行徑,從情理上來說值得我們深思,那誰應該承擔情理上的責任呢?我覺得主要有兩方存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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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

其一、家庭教育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父母是小孩最好的老師,作為家長,法定監護人,應該肩負起教育子女做人的義務,不要過分寵溺孩子,要教會他分善惡、明是非、辨美醜,有一個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成才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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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要注重德育特別是普法教育

其二、學校也有一定的責任,在應試教育的模式下,學科知識學習固然重要,但忽視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是不可取的,只管教書,不為育人,這種教學理念是不對的,素質教育我國提倡了很久了,但效果似乎不太理想,常年道教書育人,要教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才是社會需要的棟樑之才!

以上就是我對328放火燒山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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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

看待事情要理性,不要走極端,對別人的錯誤多一些容忍和原諒,這個世界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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