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不表態視為自認事實?家事法官帶你瞭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法庭上不表態視為自認事實?家事法官帶你瞭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在當事人自認、免證事實、電子證據、書證提出命令、鑑定、當事人陳述、舉證責任、法官釋明義務的範圍等方面較此前相關規定均有所變動。

為幫助大家準確快速掌握新規定內容,北京一中院從家事審判的角度出發,對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新規定條文進行梳理,包括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與具結、證人具結、當事人與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認、書證提出命令、逾期舉證處罰、私文書證等內容。分五期發佈,此為第二期。


法庭上不表態視為自認事實?家事法官帶你瞭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法官說法

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法庭上不表態視為自認事實?家事法官帶你瞭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法官說法

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法庭上不表態視為自認事實?家事法官帶你瞭解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另, 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係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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