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庸訴江南”到“戲精牡丹微博大戰”:莫讓敬意變歉意

“人生在世,去若朝露,魂歸來兮,哀我何悲”。——致敬金庸先生

人們常說,遇到一本好書,就宛如談了一場甜蜜的戀愛一般,金庸的作品多如此。出於喜歡,我們有時會不禁效仿、演繹書中的江湖。筆者記得自己小時候,院子裡的小夥伴最喜歡玩的遊戲之一就是天龍八部系列角色扮演,蕭峰、段譽、虛竹自然是最受歡迎的,筆者唯獨青睞阿朱,初見時驚鴻一瞥,溫柔了歲月,從此再也難忘。

從“金庸訴江南”到“戲精牡丹微博大戰”:莫讓敬意變歉意

緬懷金庸先生的同時,筆者不禁想起金庸先生的另一樁事,那就是金庸先生訴江南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正如筆者前面所說,喜歡時就會經不住模仿,這是粉絲心理的一種。而作家江南,顯然是其中佼佼者。2003年江南憑藉其處女座《此間的少年》聲名大噪,該書主要講述了金庸筆下的人物“喬峰”、“郭靖”、“令狐沖”等人在汴京大學的校園生活。江南憑藉此書聲名鵲起,卻也因此與老先生對簿公堂。金庸先生一紙訴狀將江南送上了法庭,一時間網友眾說紛紜,有痛罵江南剽竊的,也有替其辯解,聲稱江南致敬金庸,此事無傷大雅的。此案已經於今年8月16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江南的《此間的少年》一書構成不正當競爭;江南停止出版發行該書並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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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出來之後,江南也第一時間發佈聲明對該判決予以回應表示接受。江南的聲明雖出,事件卻依舊未平息,反而引發了公眾對於此類事件的熱烈探討,眾口不一。

不僅金庸有這樣的煩惱,任何一位原創作者都有可能遭遇同樣的煩心事,只是每個人的應對方法不同。有如金庸一般訴諸法律手段的,也有為了保護自己的作品,親自下場、指名道姓批評的。知名搞笑視頻博主戲精牡丹就是其中的一位。

戲精牡丹的短視頻作品一直以來因其貼近生活的題材、搞笑逗樂的語言、滑稽豐富的面部表情及肢體動作、一人分飾多角的表演手法,受到很多觀眾的喜愛,在網絡上也擁有很高的知名度。觀眾喜愛他的同時,也不禁被他的風格所感染,其作品一直以來也是被模仿的對象。今年10月15日,戲精牡丹在新浪微博上公開指責新浪微博用戶“小李朝ye”抄襲其作品,對方“小李朝ye”則回覆說並無抄襲行為,並以粉絲自居。事發後,雙方粉絲為維護各自偶像的利益,引發了粉絲大戰。當天,戲精牡丹接受了“小李朝ye”的公開道歉,表示不再追究,事情告一段落。

從“金庸訴江南”到“戲精牡丹微博大戰”:莫讓敬意變歉意

究竟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或是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由法院去判斷,但是這種所謂的粉絲創作並盈利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心中應當有自己的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使用他人作品,既需要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同時也應當支付報酬。而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他人作品的,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使不存在上述行為,只要存在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筆者看來,誠然,粉絲出於喜愛,借鑑偶像作者的作品再創作,在文學圈並非罕事。但“圈地自萌”是一回事,將其發表,搭著偶像的便車謀取利益就不可同語而論了。

從“金庸訴江南”到“戲精牡丹微博大戰”:莫讓敬意變歉意

作品是作者賴以生存之所在。知識產權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它真實的存在著,它屬於原創作者。就像你擁有一臺筆記本電腦,不經過你的允許,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佔有它。金庸筆下的“楊過”、“令狐沖”、“郭靖”等角色,都是屬於金庸先生的。種因得果,未經允許拿了別人的東西當然要承擔責任。正如江南本人所說,“一根一苗,一花一果,十八年前一時興起,也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

筆者寫下此文,就是希望大家能明白,喜歡歸喜歡,“圈地自萌”無人可干涉,但利用他人的作品再創作並以此牟利,無論是何種形式、何種程度的借鑑,皆應當取得原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合理報酬,而非以喜歡之名,行傷害之實。

飲水思源,常懷感恩與尊重。

謹以此文獻給金庸先生以及所有的原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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