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救活引產嬰兒(媽媽欲流產)後送人撫養是否構成犯罪?


護士救活引產嬰兒(媽媽欲流產)後送人撫養是否構成犯罪?


梁某拐騙兒童罪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4)赤刑一終字第82號


原公訴機關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趙某甲。系被害人張某甲之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某,系赤峰市XX醫院護士。因涉嫌犯拐騙兒童罪於2014年1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赤峰市松山區看守所。


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梁某犯拐騙兒童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紅刑初字第2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原審被告人梁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上訴人張某甲的訴訟代理人趙某甲、訊問上訴人梁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3年10月31日上午,張某甲到赤峰市XX醫院住院引產。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梁某在赤峰XX醫院產房的待產室為張某甲進行內診時,發現張某甲的病歷顯示其已懷孕八個多月,系大月份產婦。梁某判斷張某甲引產下來的嬰兒有存活的可能,遂與其表哥溫某某聯繫,詢問其是否想收養這個可能存活的引產嬰兒,溫某某表示願意收養,梁某讓溫某某做好來赤峰收養孩子的準備。同日12時許,赤峰XX醫院的醫生為張某甲進行引產手術,術後,梁某將裝有張某甲引產產下的“死嬰”的塑料袋放至產房儲藏間,後梁某發現張某甲產下的“死嬰”有生命特徵,對其實施搶救並救活,梁某將引產存活的男嬰送與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雙勝鎮溫某某收養。2014年1月7日,公安機關將被拐騙的男嬰送交到赤峰市婦幼保健院,暫由保健院監護。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在赤峰市XX醫院住院支付的醫療費為2987.8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等記表,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人孫某某、溫某某、劉某甲等人的證言,提取筆錄,DNA鑑定,住院病歷,專家分析意見,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能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溫某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其行為侵犯了張某甲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係及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被告人梁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賠償醫療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請求賠償聘用代理人費用,尋找嬰兒的交通費,嬰兒的撫養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梁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梁某不承擔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的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原審被告人梁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某甲的上訴理由是要求梁某賠償其醫療費20000元,交通費、律師費8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撫養費、教育費800000元,合計人民幣1100000元。


上訴人梁某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為不符合拐騙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辯護人亦提出與上訴人梁某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3年端午節前後,被害人張某甲發現自己懷孕,經醫院檢查已懷孕數十週,張某甲決定做引產手術。2013年10月31日,張某甲到赤峰XX醫院住院接受引產手術。同年11月5日9時許,張某甲被送到被告人梁某工作的待產室,梁某在對張某甲進行內診時瞭解到張系大月份產婦,梁某認為張某甲接受引產手術的嬰兒有存活的可能,便將此事告訴了其表哥溫某某,溫某某表示願意收養。同日12時許,赤峰XX醫院的醫生在分娩室為張某甲進行引產手術,手術後,梁某將暫無生命體徵的嬰兒放入塑料袋放至儲藏間,張某甲回到病房。梁某在分娩室清理衛生時,聽到儲藏間有嬰兒啼哭聲,梁某到儲藏間看見張某甲引產的嬰兒出現生命體徵,梁某隨即給其採取了施救措施救活該男嬰。16時許,梁某將男嬰交給溫某某、劉某甲夫婦。2014年1月7日,公安機關將梁某拐騙的嬰兒送到赤峰市婦幼保健院暫時監護。


另查明,被害人張某甲在赤峰XX醫院住院支付醫療費為2987.8元。


上述事實,有原審法院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端午節前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了,她一開始就瞞著家裡人。10月末的時候,她的同事帶其到醫院做B超,醫生告訴她懷孕已35周,她說孩子不能要,醫生說都已經8個月了,做手術有危險,必須有直系親屬簽字。她讓其哥哥陪其到醫院。10月31日,她和其哥哥到赤峰XX醫院住院。11月4日下午,她在醫院的五樓注射了引產用的藥物。11月5日12時許,醫生在產房給她做的引產手術,孩子出來以後,她沒有聽到其的哭聲,也沒有看到孩子,她回到了病房,手術三天後她就出院了。她引產的孩子還活著是公安局的人告訴她的,她去醫院做引產手術的目的就是把孩子打掉,孩子打下來就死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的產科醫生。2013年11月5日12時許,她接到產房護士梁某的電話,稱有一個做引產手術的產婦宮口要開全了,讓她去產房準備接生。她接完電話後就到五樓產房看病歷,產婦的名字叫張某甲,懷孕已30多周,她和鄭某某醫生負責給張某甲接生,梁某負責給產婦做正常的護理,胎兒接生下來後,她和鄭某某醫生見其沒有任何生命特徵確定是死胎,她就交給梁某護士,由其將死胎拿到汙物間放置。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的醫生,她的職責就是負責為孕婦接生。2013年11月初,張某甲到她所在的醫院做引產手術,引產就是產婦不想要孩子,他們給產婦注射一種叫利凡諾的藥,孩子在產婦體內死亡,然後再由產婦把死嬰生出來。張某甲堅持要做引產手術,並有手續。一天中午,她和趙某乙醫生到產房給張某甲接產,她看見孩子沒有哭,也沒有呼吸,根據這些特徵判斷引產下來的嬰兒已死亡,趙某乙把死嬰放到梁某拿著的塑料袋裡,由梁某把死嬰放在儲物間了。


3、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的產科醫生。2013年10月31日,張某甲入院是她接收的,張某甲要做引產手術,在醫學上稱妊娠終止,來做引產手術的人都知道做這個手術胎兒是不會存活的。張某甲當時因身體有炎症,她先給其進行消炎治療。11月4日,張某甲的各項指標都正常了,她給張某甲下醫囑注射利凡諾藥劑,張某甲的家屬去取的藥,她給張某甲注射了2支共計4ml的利凡諾藥劑,這個藥劑的主要功能是引起子宮收縮,便於胎兒娩出,並會導致胎兒死亡,張某甲注射藥劑無過敏反應就回到病房了。


4、證人江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的產科主任。患者張某甲到他們醫院做引產手術時是其哥哥陪著來的,當時張某甲強烈要求不想讓其父母及其他人知道其懷孕並要引產的事。他們做引產手術先要對患者進行檢查,患者檢查合格就注射利凡諾藥物,他們醫院對懷孕14周以上的患者用利凡諾藥物進行引產。做引產手術是由醫生負責接產,護士負責觀察護理,打掃產房的衛生,接產出的死亡嬰兒由醫生交給護士,護士將死嬰裝進塑料袋內後放在儲物間,由醫療廢物中心處理。


5、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產科的護士。2013年11月4日下午,張某乙醫生在醫院的五樓的產房要給張某甲注射藥物,她把兩隻裝有利凡諾藥的藥瓶打開,張某乙和患者張某甲進了產房,由張某乙給患者注射的。張某甲懷孕八個多月了,次日早上8時許,張某甲從五樓的病房來到產房要引產,梁某接待的張某甲。大約在12時許,張某甲從分娩室完成引產來到待產室觀察,她負責護理張某甲。她在護理張某甲的過程中,梁某對她說剛才引產的孩子又活過來了,梁還說如果這個孩子能活下來就想把這個孩子抱給梁的一個沒有孩子的表哥,張某甲引產時她沒有在場。


6、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他是赤峰XX醫院的清潔工,負責處理醫院產生的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醫院產房的垃圾主要是胎盤和死嬰,還有一些手術或是護理產生的其他垃圾。醫療垃圾死嬰的處理,都是護士裝在垃圾袋通知他去取,他在交接表上簽字,但交接表一般都是護士替他籤的,最後由廢物中心處理。2014年11月5日,梁某沒有通知他去取過死嬰。


7、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的副院長。2013年11月初,他們醫院接受過一個叫張某甲的患者,該患者做引產手術。張某甲引產後,他們醫院的手術醫生當時認為嬰兒死了,後來嬰兒活下來的事梁某沒有向醫院彙報。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的警察來調查張某甲在醫院做引產手術的情況,通知他們說孩子還活著,他們才知道引產的嬰兒還活著,她把此事告訴了張某甲,張說不要孩子。他們醫院調查得知張某甲引產下來的孩子在護士梁某的表哥溫某某家,是由梁某送給溫某某的。後來張某甲的母親和一陳姓律師來醫院和他們交涉嬰兒的賠償費用,醫院想通過公安和衛生部門調查清楚以後再處理此事。溫某某把嬰兒送回來後,張某甲及其家人不接受該嬰兒。


8、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他是赤峰XX醫院的法律顧問。2013年11月初,張某甲的母親及其委託的律師來找他,他們說醫院有過錯,要求醫院給予賠償,他們的訴求是醫院賠償嬰兒的撫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等經濟損失,他告訴其通過法律解決。

9、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證實,他和妻子結婚數年沒有小孩,他們夫妻一直有抱養孩子的想法,他表妹梁某在赤峰市的一家醫院做產科護士,他們平時聯絡的時候跟梁提過想要抱養一個孩子。2013年11月5日中午,梁某給其母親打電話說醫院有一個引產手術的嬰兒,他得知後就和妻子劉某甲決定要這個孩子。他們夫妻乘車趕往赤峰市紅山區,當日16時許,他們到了赤峰市紅山區長青街路北的一家醫院,在醫院五樓的產房旁邊的辦公室,梁某把他們夫妻領到產房,在產房的一個小木床裡躺著一個嬰兒,是個男嬰,他在百柳超市給嬰兒買奶粉時因錢不夠,程某某給他借了一百元,他們抱這個孩子沒有和梁某有錢的來往。11月7日,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的民警找到他,調查嬰兒的來源,他把從醫院抱養嬰兒的事告訴了民警,後來他們把嬰兒送回來了。


10、劉某甲的證言證實,她是溫某某的妻子,他們夫妻因沒有孩子想抱養一個,就把這個想法告訴在赤峰市區一家醫院工作的梁某。2013年11月5日12時許,她婆婆孫某某告訴她說麗華(梁某)來電話了,有一個死胎的孩子又活了,問他們要不要,她告訴了溫某某。後來他們乘車來到梁某工作的醫院,梁某把一個男嬰抱給他們,她看孩子挺正常的就抱回家了。他們抱養這個嬰兒沒有給過樑某錢,後來梁某給他們打電話說嬰兒的家人去醫院要嬰兒,他們就把嬰兒送回去了。


11、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溫某某的母親。溫某某和劉某甲結婚後一直沒有孩子,後來就有了抱養孩子的想法。在前一段時間,她外甥女梁某給其來電話說有一個孩子問溫某某要不要,她就告訴了劉某甲,溫某某得知此事後說要這個孩子,當天溫某某和劉某甲就去梁某那裡接孩子,晚上二人抱回來一個男嬰。


12、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5日中午,他給溫某某找了一輛車去赤峰市紅山區,16時許,溫某某讓他去長青街一家醫院的東門,他到了醫院門口,溫某某和其妻子從醫院抱著一個嬰兒出來了,又到超市給嬰兒買了奶粉,結賬時溫某某的錢不夠,他給墊了一百元。


13、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5日中午,他開車把溫某某夫婦送到赤峰市紅山區長青街,溫某某夫婦在那下車了。


14、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末,他妻子孫紅君發現張某甲懷孕了,張某甲說不想讓其母親知道,就聯繫了張的哥哥。第二天,張某甲就和其哥哥到赤峰XX醫院等待做引產手術。張某甲做完引產手術的一兩天,他聽醫院的醫生說張某甲引產的嬰兒沒有死。


15、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1日晚,他在曹某某那得知其妹妹張某甲懷孕了,張某甲說想把孩子拿掉。第二天,他陪張某甲一起去赤峰XX醫院去住院,11月4日,醫院給張某甲注射了一針,說是這針藥劑是讓孩子自然死亡,方便引產,之後張某甲在醫院的五樓做的引產手術。


16、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實,她是張某甲的母親。2013年11月8日,她從其兒子張巖東處知道張某甲在醫院做引產手術,引產下來的孩子被搶救過來,懷疑被賣給他人,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調查此事。11月10日,她和張巖東、張某甲去阿魯科爾沁旗刑警隊找的辦案人員蘇某某,她聽到蘇某某在和另一個說話時提到了四萬元錢的事,她理解為張某甲生的孩子賣了四萬元,後來她把這事告訴了張某甲的代理人陳某乙,她還告訴了焦點訪談的記者,孩子是否被賣了四萬元她也不知道。後來她和陳某乙就張某甲撫養孩子的費用和赤峰XX醫院談過,雙方就賠償的問題沒有談成,她找有關部門反映也沒有解決,她就給焦點訪談欄目打了電話。


17、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他是張某甲的表哥,是其代理人。2013年11月12日,他表姨趙某甲打電話說張某甲在醫院引產下來的孩子死了,後來聽說孩子被賣到阿魯科爾沁旗,他和趙某甲去赤峰XX醫院核實,醫院承認有此事。後來他們去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刑警隊找蘇某某瞭解一些情況,又查到了張某甲與引產的孩子有母子關係,他們就和醫院談賠償的問題沒有談成。


18、證人蘇某某的證言證實,他是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偵查員。2013年11月10日,他給張某甲做筆錄時,告訴其根據公安掌握的情況,張某甲引產下來的孩子現在可能還活著,在本旗雙勝鎮的一戶人家,他詢問張某甲是否要這個孩子,張某甲明確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他又告訴了張某甲的母親趙某甲及其哥哥張某丁,他們也說不要。這個案子是接到群眾舉報,經過調查是張某甲在赤峰XX醫院生的,他在調查過程中沒有提起過四萬元的事。


19、證人於某某的證言證實,他是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偵查員。他在調查張某甲做引產手術一事時,主要是詢問張巖東在張某甲生孩子的事和孩子是否活著,有沒有錢物交易。他在調查這個案子時,沒有人說過孩子被賣了四萬元,他沒有和張某甲接觸過。過了幾天,張某甲的代理人陳某乙找過他,陳問四萬元錢的事,又問其有錢是不是拐騙之類的話,他沒有做詳細的答覆。


三、提取筆錄、調取物證筆錄


1、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提取筆錄證實,2013年11月7日,在阿魯科爾沁旗雙勝鎮查布嘎村溫某某家,在見證人溫某某的見證下,對其家中一男嬰用採血針、採血卡提取血樣後裝入物證袋。


2、赤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提取筆錄證實,2014年1月8日18時許,在赤峰市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監護室,在見證人牛某某、趙某甲的見證下,法醫採集了梁某涉嫌拐騙兒童案涉案男嬰的血樣樣本;同日16時許,在赤峰市心連心賓館605室,在見證人楊某某、趙某甲的見證下,法醫採集了張某甲的血樣樣本。


3、赤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提取筆錄證實,2014年4月29日,在赤峰市松山區看守所第三訊問室,在見證人韓某某的見證下,偵查人員讓梁某在空白表格裡書寫張某丙的字樣後,依法進行提取;2014年4月30日9時許,在赤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詢問室,在見證人張某戊的見證下,偵查人員讓唐文軍在空白表格裡書寫張某丙的字樣後,依法進行提取;

4、赤峰市公安局調取銀行賬戶明細證實,在2013年11月前後,溫某某、梁某、車立印的賬戶沒有四萬元現金的來往信息。


5、赤峰市公安局調取赤峰XX醫院死胎交接表證實,2013年11月5日,張某甲在該院分娩,死胎的原因是計劃外懷孕,科室簽字梁某,收集人簽字張某丙。


6、赤峰市公安局調取赤峰XX醫院入院病歷、臨時醫囑及中期引產手術記錄證實,2013年10月31日9時30分,患者張某甲入院要求引產;11月4日15時30分,為張某甲注射利凡諾藥物;11月5日13時0分,分娩出一男嬰,為死胎。


四、鑑定意見


1、赤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赤公物證鑑字(2013)第0884號、赤公(司)鑑字(2014)第0024號物證檢驗報告均證實,送檢的溫某某家男嬰血樣1份;張某甲的血樣1份,經STR檢驗,在D8S1179、D21S11、D7S820等十六個基因座上,所檢溫某某家男嬰和張某甲符合生物學單親遺傳關係。


2、寧城縣醫院司法鑑定所寧醫司法鑑定所(2014)文鑑子第19號筆跡鑑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2013年“死胎交接表”,在此表中分娩日期11月5日,收集人簽字欄上用藍色硬筆書寫的張某丙簽名,經鑑定,2013年“死胎交接表”中11月5日收集人簽字處“張某丙”簽名是梁某所書寫。


五、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赤峰市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方位示意圖及照片證實,現場位於赤峰市紅山區長青街中段13號赤峰XX醫院,中心現場位於該院北側五樓產房區內的引產手術室,引產手術室西牆北側有一單扇向外開彩鋼門,通向衛生清潔間,室內靠南牆為操作檯,靠北牆地面為垃圾桶及清潔用具。


六、書證


1、赤峰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1月6日,赤峰市刑警支隊接領導交辦案件:2013年12月7日,巴林右旗張某甲的母親及律師受張某甲委託到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刑警大隊報案稱,2013年11月5日,張某甲在赤峰XX醫院引產,引產之後醫院聲稱孩子已死,事後得知引產的孩子沒有死,被拐賣到阿魯科爾沁旗。2014年1月7日,赤峰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梁某進行傳喚,梁某對其拐騙張某甲引產生下來的男嬰送給溫某某收養的事實供認不諱。


2、赤峰XX醫院張某甲引產事件醫療過程專家分析意見證實,2014年1月8日,受赤峰市衛生局、赤峰市人口計生委的委託,五名專家對赤峰XX醫院張某甲引產事件的醫療過程提出如下分析意見:由於張某甲要求引產,對其施術未有違反相關規定,選擇利凡諾羊膜腔內引產術是正確的,引產過程未違反診療常規及操作規範;在引產的過程中,醫院術前告知書中缺少大月份引產兒有存活可能性的相關內容;發現引產兒存活後,應告知產婦及家屬,並應向院方報告;作為醫務人員私自將引產兒抱離醫院,嚴重違反了引產兒處理的相關規定。


3、赤峰XX醫院住院處方箋及藥品名稱證實,2013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由處方醫師張某乙為張某甲開所用藥物,其中11月4日,張某甲注射利凡諾2ml。


4、赤峰XX醫院患者費用清單證實,2013年10月31日9時30分,患者張某甲入院,共計花費醫療費2987.8元。


5、移交證明證實,2014年1月7日,赤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將張某甲由藥物引產方式出生的嬰兒移交赤峰市婦幼保健院暫時安置。


6、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梁某、被害人張某甲的自然身份情況。


七、上訴人梁某的供述證實,她是赤峰XX醫院產房的護士。2013年11月5日9時許,醫院的護士將一名叫張某甲的患者送到她工作的產房,她看張某甲的病歷瞭解到張某甲已經懷孕八個月了,要做引產手術。她給張某甲做了一下內診,根據她做護士的經驗,判斷張某甲應該在中午就會分娩,張某甲引產的孩子有存活的可能。因為她做實習護士時經歷過大月份引產的孩子有活產的例子,她就想到了其表哥溫某某,她給其大姨孫某某打電話說醫院有個引產的孩子,問其表哥溫某某要不要,如果想要孩子就到赤峰來一趟。張某甲在進產房之前她又和溫某某聯繫了幾次,溫某某問她是男孩還是女孩,她說還沒有生下來不知道。當日12時許,她通知值班醫生來給張某甲引產,趙某乙醫生先來的,不久鄭某某醫生也來到產房,她配合兩位醫生給張某甲做引產手術,張某甲把孩子生下來了,她和醫生看見引產的嬰兒膚色蒼白、沒有呼吸、沒有生命反射,認為引產嬰兒已經死亡,趙某乙把嬰兒交給她,她把孩子裝進塑料袋裡放在儲藏間專門存放醫療垃圾的袋子裡了。她返回產房看見張某甲沒事就扶張某甲回待產室了,她到產房搞衛生時聽見有孩子的哭聲,就把引產下來的張某甲的孩子從塑料袋拿出來進行搶救,給孩子吸痰、吸氧,結紮了臍帶,又給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儲藏間找了一件其他產婦落下的嬰兒服給孩子穿上,不一會孩子睡著了。她看孩子沒有什麼危險,怕孩子在產房時間久了會被人發現,就給溫某某打了幾次電話問其走到哪裡了。16時許,溫某某和其妻子到了醫院,她讓二人到醫院五樓產房看孩子,她說是個男嬰,溫某某夫婦就把孩子抱走了。張某甲引產下來存活的嬰兒不論死活都不允許帶出醫院,她怕告訴醫院後就沒有辦法把這個孩子給溫某某抱養了,溫某某沒有給過她報酬。


本院認為,上訴人梁某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被害人張某甲做引產手術分娩的嬰兒存活情況下,沒有通知其監護人張某甲,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張某甲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嬰兒抱送給溫某某,使嬰兒脫離了其監護人張某甲,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上訴人梁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梁某的行為不符合拐騙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梁某無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實她懷孕數週到赤峰XX醫院住院做引產手術,術後沒有人告訴她引產的孩子還活著;證人趙某乙、鄭某某的證言證實她們給張某甲做引產手術時,梁某在做護理工作,引產出來的嬰兒據其觀察沒有生命體徵,就讓梁某把死胎裝進塑料袋拿到汙物間統一處理;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張某甲從分娩室完成引產來到待產室觀察,她負責護理張某甲,她在護理張某甲的過程中,梁某跟她說剛才引產的孩子又活過來了,梁還說如果這個孩子能活下來就想把這個孩子抱給一個沒有孩子的表哥;證人溫某某、劉某甲的證言證實梁某告訴他們有一個年輕女子做引產的孩子活下來了,讓他們去抱養,他們看這名嬰兒庭健康的就抱回家了;上訴人梁某的供述證實她看張某甲病歷記載其是大月份引產的孕婦,通過觀察認為其引產的嬰兒有活下來的可能,就讓其表哥溫某某夫婦來抱養,她在儲物間發現嬰兒有了生命體徵,採取了救護措施,她怕孩子在產房時間久了會被人發現,就催促溫某某快點到醫院,溫某某和其妻子到了醫院,她在產房把嬰兒抱給溫某某,並告訴是名男嬰;赤峰XX醫院入院病歷、臨時醫囑及中期引產手術記錄證實,患者張某甲入院要求引產;物證檢驗報告證實溫某某抱養的男嬰和張某甲符合生物學單親遺傳關係;赤峰XX醫院張某甲引產事件醫療過程專家分析意見證實發現引產兒存活後,應告知產婦及家屬,並應向院方報告;作為醫務人員私自將引產兒抱離醫院,嚴重違反了引產兒處理的相關規定。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相互印證,上訴人梁某的行為符合拐騙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上訴人張某甲提出的要求梁某賠償其醫療費20000元,交通費、律師費8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撫養費、教育費800000元,合計人民幣1100000元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上述請求不屬於因梁某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董國華

審判員 包淑英

代理審判員 王德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曉娟

來源:裁判文書網 刑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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