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2未及時辦理退工可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交接規定

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

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事實依據

蝌蚪於2016年5月入職小溪處,簽訂合同並約定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為試用期,雙方共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末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

2017年12月,蝌蚪向小溪發送主題為“辭職書”的郵件,載明:“……原本希望能夠長期在公司工作,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工作,現2017年12月提出辭職。工作到2018年1月。”

2018年1月,小溪公司向出具《決定事項的通知》:“鑑於已自主提交辭職報告,根據公司的情況決定如下:1、與蝌蚪的勞務合同於2018年1月終止;…3、本人應立即辦理退工手續;4、移交工作安排…。”

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仲裁

… …

2019年1月,蝌蚪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小溪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延誤辦理退工經濟損失。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對蝌蚪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

蝌蚪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院。

蝌蚪稱:…2017年底自己申請離職,但直至2018年4月才收到退工單,導致無法入職新單位,嚴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裁決書、兩份勞動合同、移交清單、案外人出具的證明、辭職信…、個人社保賬戶信息查詢表、…。

小溪公司辯稱:不同蝌蚪訴訟請求。稱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確認2018年1月解除勞動關係,雙方之間所有糾紛一次性解決。小溪公司已按調解協議約定支付相關款項。為證明其主張,向提供了調解書、裁決書、辭職書、移交清單、退工證明及郵寄憑證、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銀行流水明細…。

小溪公司對蝌蚪提供的案外人出具的證明不認可,其他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蝌蚪對小溪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

另查明,小溪公司於2018年1月為蝌蚪辦理了終止日期為2018年1月的網上退工登記備案手續。蝌蚪於2018年6月入職新單位。

… …

審理中,關於退工事宜,小溪公司稱蝌蚪辦理完畢交接後,次日為其辦理了網上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並告知,並於2018年4月將紙質退工證明寄送。蝌蚪則稱未告知已辦理網上退工事宜,且紙質退工證明記載的入職時間錯誤。雙方確認蝌蚪未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延期辦理退工手續的損失,小溪稱2018年1月已告知為其辦理了網上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然蝌蚪予以否認,小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難以採信。小溪公司於2018年4月才郵寄送達退工證明,且蝌蚪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故小溪公司應當按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間的損失。蝌蚪稱開具的退工證明入職時間錯誤,至今仍未開具正確的退工證明,故主張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延期辦理退工證明的損失。該訴稱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二、小溪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間延期辦理退工證明的損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蝌蚪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延遲辦理退工手續的經濟損失。稱自己2017年底申請離職,言明“工作到月底”,一審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於月中解除沒有依據,且蝌蚪於2018年4月才收到退工單,導致無法入職新單位…。

… …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 …關於延遲退工損失,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現查明小溪公司於2018年4月才向蝌蚪郵寄送達退工證明,故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的判決無不當,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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