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海無賠償金

確認事實依據

2006年8月1日,蝌蚪與小河小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將蝌蚪派遣至海草商業處工作。之後,雙方一直續簽勞動合同,2008年12月5日雙方續簽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該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續簽了最後一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從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2月30日,小河小溪公司書面通知蝌蚪,明確雙方勞動合同於2013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不再續簽。2013年12月31日,蝌蚪簽署了離職交接單,辦理了離職手續。

後,小河小溪公司及海草商業按照法律規定向蝌蚪支付了相關的經濟補償金。

北京市東城區仲裁庭:勞動仲裁

仲裁申請:蝌蚪認為,小河小溪公司在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屬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為此,蝌蚪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小河小溪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及海草商業承擔連帶責任……。

裁決:小河小溪公司支付蝌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28,978元及海草商業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

海草商業不服,申請無需對小河小溪公司支付蝌蚪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 …”。本案中,蝌蚪及小河小溪公司確實在2008年1月後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滿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雙方均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蝌蚪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小河小溪公司明確告知蝌蚪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說明公司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小河小溪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信… …。

一審法院判決:一、小河小溪公司不支付蝌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28,978元;二、海草商業不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 …”。本案蝌蚪與小河小溪公司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於2013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之前,小河小溪公司已明確表示該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因此,雙方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並不存在。在此情形下,小河小溪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係,並無不當。蝌蚪要求小河小溪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部分及海草商業承擔連帶責任… …,缺乏依據。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 …。由於小河小溪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通知蝌蚪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說明公司已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並不存在,小河小溪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亦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認同… …。

再審法院裁定:駁回蝌蚪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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