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可作呈堂證供 重要微信聊天記錄應妥善保存

電子數據可作呈堂證供 重要微信聊天記錄應妥善保存

廈門網訊(廈門日報記者譚心怡 王玉婷 通訊員 思法宣 湖法宣)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不僅改變了人們的交流方式,而且影響到生活的各個方面。當涉及相關糾紛,手機裡的聊天、轉賬記錄等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昨日,本報聯繫法官、律師,對這一新規進行解讀,並邀請電子數據相應領域專家,就如何妥善保管電子數據為您支招。

【案例】

根據雙方微信記錄法院判定退款

“電子數據在案件審理中早已出現, 2012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對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卻缺乏操作性規定。”思明法院法官李緣緣給記者介紹了這麼一個案例。

在一起委託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於2017年7月10日花費10萬元委託某公司代為註冊商標,約定若未完成則全額返還。該公司分別於2017年8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三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提交原告的商標註冊申請,三次均被駁回複審。

2018年6月15日,原告在多次催促某公司商標註冊事宜未果後,向該公司工作人員劉某發微信:“若再過9個月,商標還是未通過,合作就停止,就按當初約定把10萬元費用退給我們……”,劉某回覆:“可以”。又過了9個月,某公司不僅沒有完成委託還百般抵賴,就是不退錢。原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雙方微信記錄,一審認定原告要求某公司退還10萬元的訴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明確了網頁、微博、手機、電子郵件、音頻、視頻等都屬於電子數據。”李緣緣說,針對電子數據存在於計算機等電子載體中,實踐中原件和複製件難以區分的問題頗為困擾,新規及時作了明確。新規指出,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均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支招】

通過存證雲技術保持電子數據原貌

“隨著互聯網不斷髮展,電子數據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證據形式。但電子數據具有時間性和易失性,即電子數據時時處於更新中,變化極快,且容易被刪除、被篡改。”李緣緣建議,如果對個人來說十分重要的支付、交易、社交等發生在互聯網領域的行為,應儘量保持電子數據的原始狀態,例如,將微信聊天記錄保存在原始手機上,並且能體現溝通各方的完整信息,或者通過時間戳、第三方認證等方式將電子數據固定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此外,美亞柏科數字法律服務事業部總監王勇從兩個角度為市民朋友支招。

“從個人角度來說,日常通過微信、QQ等聊天時,如果涉及借貸等日後可能引發糾紛的信息,一定要多留心,不要隨意刪除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內容。首先,要在手機、電腦上保存好。”王勇說,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跟對方交談時,最好在聊天中明確雙方的主體身份,比如,可以通過打招呼“XXX你好,我是XXX”的方式,留下確認身份的證據,並保證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此外,電子數據本身是二進制代碼,需要存儲於各種介質,諸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載體之中。這些載體收集過程中,需要經過複製、轉換等手段,因此就存在電子數據被篡改的風險,進而可能影響電子數據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認定。王勇還說:“要儘可能地保持電子數據的原貌,確保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比如,可以通過存證雲等技術,更好地解決這類問題。存證雲就好比一個‘雲保險箱’,可以把重要的資料保全,使電子數據變成電子證據,萬一發生糾紛,存證雲保存的電子數據更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

電子數據包括哪些?

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新規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鄭志寧提醒,市民朋友要注意,電子數據要儘量保留在原始的媒介內,如果刪除了,就很難提取。“存有疑點的電子數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電子數據要儘量保持客觀性,不要刪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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