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唐末五代而至宋初,在中國歷史上,為混亂時期。宋太祖得國於孤兒寡婦之手,用兵數十年,至太宗太平興國四年,始完成政權之統一,凡一切制度典章,因仍苟且。真、仁兩朝,休養生息,對於民生國計,初未能有很大的建置以起積弊。但契丹強盛於北,元昊崛起於西,宋不戰言和,卑辭厚禮,歲輸鉅款,換取苟安。國家經濟每感捉襟見肘,君臣上下,不欲偷安旦夕者,未有不亟思求治,故安石既相神宗,亟為除舊佈新之策,故有熙寧變法之產生。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宋博物館

熙寧變法的時代背景

宋代實行“強幹弱枝”政策,削減了邊防的力量,更且重文輕武,軍人質素日低,再加上建都汴京的不當,故宋初開國,即受制於遼,繼而西夏崛起,屢犯邊境,而歷次戰爭,多遭敗績。割地賠款,喪權辱國,以致國家元氣大傷,弱點暴露,苟不從速改革,宋室之亡,指日可待。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蹴鞠圖

宋代國庫終年鬧窮,考其原因,有下列數點。

第一,冗吏虛耗國幣。宋代科舉三年一試,錄取多至數百人,凡及第者立即釋褐,俸祿異常優厚。且時有額外恩賞,又有所謂恩蔭,官吏漸多,開支日大。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宋科舉雕塑

第二,冗兵虛耗俸餉。宋初,兵員龐大,如太祖時全國兵額不過三十七萬餘人,至仁宗時已增加為一百二十五萬餘人,政府收入,軍費已去其大半。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宋軍(當代劇照)

第三,行更戍法的錯誤。宋代更戍法的推行,實際是浪費時間和金錢之舉,因為雖然年年不打仗,而經費上則等於年年動員,年年打仗,所以耗費不止。

第四,對外納幣。宋代立國以後,外患日急,東北的遼,西北的夏,時常入寇,宋室無法抵禦,故只得納幣餌敵,而宋室財庫亦更形空虛。此外,宋皇室的窮奢極侈,亦是原因之一。而宋代的疆土,本來比漢、唐為小,但財政的開支,卻較前代為大。如不開源節流,恐無力支持國家經濟。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現代劇照(宋代皇帝)

宋初政府為了應付龐大的開支,不能不加重人民的賦稅和徭役,同時富豪又兼併土地,操縱物價。一般平民在這重重的壓迫之下,無法生活,使能及早改革,尚可挽救當前多難的國運。

在政治方面,執政者每以保守現狀為是,不敢有所作為,以免為同僚所不容,為諫官所非議。結果,弄至暮氣沉沉,朝綱不振,改革的暗流早已潛伏。

仁宗時志欲革新,乃於慶曆三年用范仲淹為相。仲淹上十事疏,提出十項改革計劃,大部分關乎澄清吏治、富國強兵的獻議,但經不起舊勢力的反對,以致未竟全功。神宗即位,局勢更見艱危,於是王安石變法之議,更見需要急切推行。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宋宰相——范仲淹

宋室的積弱情形,神宗早已洞悉,但在早年卻未能有所作為。到他取到權位後,眼見宋室貧弱,認為非改革不足圖強,慶曆變法之先例亦加深了神宗改革的意念。而且王安石因事得入宮,神宗重任之,因而加強了變法的效果。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王安石

新法的內容

一、財政方面

第一,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這是中央政府整理財政的總機關,表面上用來制定全國一年用度的預算,頒佈施行,以節省開支,且審核三司的用度,實際上欲將財權收歸相府指揮。

第二,行方田均稅法。令縣官於每年九月遣官吏到農村測量土地,按土質的肥瘠分為五等而定稅,以革除豪強隱稅的積弊,平均百姓的負擔。

第三,農田水利法。遣使考察全國的農田、水利和賦稅,另制訂管理辦法,以盡地利而增稅收。乃於熙寧二年,遣官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賦稅等利害,又詔諸路設置農田水利官。

第四,行青苗法。政府於農民青黃不接時,需款甚急,乃把諸路救濟貧民所用的常平、廣惠等倉的積穀,變錢借給貧困的農民,到秋收時加息二分收回,以免其蒙受富豪的剝削,因於每年禾苗方青時施行,故名“青苗錢”。

第五,行免役法。以貧富為標準,分百姓為五等,按等輸“免役錢”。本來沒有差役的“單丁”、“女戶”、“官戶”等人家,可出“助役錢”。政府即以此錢募役,不再籤差,使百姓免去徭役痛苦,且不妨礙工作,對於無職業者,亦多一謀生出路。

第六,行均輸法。舊第六,行均輸法。舊制,各路上供之物,均有定數;年豐不超額,年歉不減少,而此法推行後,政府以錢交發運使,令其在江浙荊淮地區,調查當地出產,對中央所需物品,便宜者蓋就地購買。上供之物,非中央所需用的,發運使可就當地之經營商業,以抑制商賈。

第七,行市易法。設置“市易務”於京師,凡貨物可買而滯銷的,由政府平價收購,或易以官物,其後諸州設市易務,人民可以田地或金帛為抵押,向縣官貸款,取息十分之二;若民間有所需要時,隨時由政府估價賣出,以免商人操縱而達到穩定物價的目的。

宋朝積弱,安石變法,看熙寧變法的背景及內容

宋繁榮景象——清明上河圖

二、強兵方面

第一,裁汰冗兵。宋初養兵過多,年耗所入三分之二,然不堪與敵國一戰,安石乃次第裁汰之。禁軍不勝任者,降為廂軍;不任廂軍的,則取清兵籍,另增置武衛兵,以備國家之用。

第二,改定更戍法。宋初收四方勁卒,悉隸禁旅,分番外戍,雖無難制之患,而兵將不相識,緩急不可恃,於是乃將全國各部之兵,各置鎮將一員,總隸中央,以資統率調遣,分別訓練,使兵將相習,無番戍之勞,亦謂之“將兵法”。

第三,置保甲法。保甲之意,一為國民自治之警察,一為國家之後備兵。此為逐漸實行徵兵制而設,以十家為保,公選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大保,設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有都保正和都保副,也是公推的。百姓家有二丁的,出一丁,每日練武習戰,兼備盜賊。

第四,行保馬法。命人民畜養官馬,政府以馬一匹或二匹交百姓飼養,或給錢令其自行買馬,用以逐盜驅寇,每年由政府派人閱視一次,死病者均由人民補償。

第五,置軍器監,改良兵器。自仁宗以來,君臣荒於太平,軍器皆窳不可用。安石特設軍器監以改良之,於是分設軍器監於各地,設官領之,以製造武器,供其附近數州之用;並募良工為匠,務求精利。

三、教育方面

第一,更貢舉法。自唐以詩賦、帖經、墨義取士,獲用者多不通時務。宋科舉有進亡、明經二科,至此發展經義,進士科免試詩賦,專試經義策論,以通經有文采者為合格。並頒王安石所著的《三經新義》於學官,以為經義考試的標準。又設明法科,試律令及刑統大義,以待不能進士者。

第二,太學三舍法。神宗以前,太學生員僅三百人,有名無實,安石立三舍法,學生仍限官宦子弟。新生入外舍名額七百人,由外舍升內舍,額二百人;內舍升上舍,以一百人為限。各舍除月考外,年有總考,凡上舍生成績列上等者,由政府授以官職;中等亦可獲得進士及第的同等資格。三舍法的主要目的,是逐漸以學校代替貢舉。平情而論,安石的新法,大都切中時弊,然以種種因素的阻撓,大部分改革失敗者居多,然亦有部分有顯著成績,那是不可抹殺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