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縣委原書記擅自違規決定出讓公租房,被公訴

貴州一縣委原書記擅自違規決定出讓公租房,被公訴

日前,貴州省銅仁市委原常委、玉屏侗族自治縣委原書記王俊銘(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貴州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畢節市檢察院依法向畢節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俊銘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畢節市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俊銘利用擔任河北省曲周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銅仁市委常委、玉屏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在擔任玉屏縣委書記期間,擅自違規決定出讓公租房,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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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此前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銅仁市委原常委、玉屏縣委原書記王俊銘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俊銘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省委開展領導幹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期間,不按規定報告其個人倒賣茅臺酒的情況,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下屬及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違規在公務接待中使用茅臺酒;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權為下屬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瞞報房產;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倒賣茅臺酒牟利,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獲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向企業支付資金佔用費;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王俊銘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俊銘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依程序終止其中共貴州省第十二次、銅仁市第二次、玉屏縣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俊銘簡歷

王俊銘,男,漢族,1965年10月生,河北魏縣人,大學本科學歷,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4月參加工作。

1986年4月至1987年4月,河北省魏縣北皋供電所職工;

1987年4月至1988年6月,任河北省魏縣白仕望鄉電管所所長;

1988年6月至1995年7月,任河北省魏縣魏城鎮供電所副所長;

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任河北省魏縣電力局副局長;

1996年4月至1998年7月,任河北省魏縣魏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8年7月至2000年5月,任河北省魏縣仕望集鄉黨委書記;

2000年5月至2002年7月,任河北省魏縣城建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任河北省魏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3年8月至2007年7月,任河北省曲周縣副縣長;

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任河北省曲周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任河北省曲周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任貴州省玉屏縣委書記;

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貴州省銅仁市委常委、玉屏縣委書記;

2020年3月,免去貴州省銅仁市委常委、玉屏縣委書記職務。

(貴州省紀委監委)

(來源:正義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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