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一女子被判刑,只因和丈夫吵架放火輕生卻危害四鄰-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放火輕生危四鄰 觸犯刑法罪難逃

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會有磕磕絆絆的時候,夫妻間本因相互包容、相互遷就,而上猶一女子卻因與其丈夫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竟然放火輕生想一了百了。近日,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劉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與丈夫羅某近年來二人夫妻感情不和,經常吵架。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劉某和羅某因感情問題爭吵至凌晨,4月15日早上5點多,二人再次發生爭吵,後羅某離開家並電話通知家人將小孩接走。早上7點左右,劉某妹妹等人把三個小孩接走,剩下被告人劉某一個人在家時,劉某遂萌生自殺的想法。

被告人劉某先從客廳置物架上取出打火機點燃一根白色蠟燭,隨後再用蠟燭點燃了東北側臥室房間窗簾,之後窗簾點燃了床上的毛毯,火勢蔓延至客廳及其他房間,並向周圍住戶家燃燒,導致樓下202室的東北側臥室房頂漏水、吸頂燈損毀;樓上402室玻璃破碎、鋁合窗變形、陽臺吸頂燈被燒燬、牆面被燻黑;502室燈罩燒壞、防盜網變形;602室玻璃破碎、吸頂燈被燒燬、防盜網被燒黑、陽臺被燻黑。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劉某無精神病,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因情感糾葛竟點燃自家窗簾引起火災,火勢蔓延至周圍鄰居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劉某在案發後公安機關排查時即主動供述其所犯罪行,主動向公安民警要求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劉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財產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感情糾葛引起,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適用認罪認罰程序,被告人劉某在法庭上能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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