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徵地拆遷,總會有集中鑑定違建?拆違建與拆遷有何區別?

徵地拆遷的拆遷與違建的拆除,從本質來講其區別主要在於拆違建不用給補償。在許多地區,行政機關平日裡消極怠政,如果地方老百姓因為改善生活的需要,請求擴建、改建房屋,他們一般只給口頭答覆,允許老百姓擴建房屋,但是一直拖著不給辦相關手續,而一遇到徵地拆遷,那麼又會以此為藉口將所有的無證房屋當作違建處理,對行政機關而言,這樣既可以做到迅速完成拆遷任務,又能達到不給補償的目的。


為什麼徵地拆遷,總會有集中鑑定違建?拆違建與拆遷有何區別?

但在徵地拆遷中,無證房屋一定等同於違建嗎?其實不然,既然違建的產生是由於行政機關消極怠政導致的,那麼這個責任不能讓拆遷戶來承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拆違代拆遷”的行為往往也不會認可,法律更是不允許對違建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刀切強拆,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建可分為“可採取改正措施”、“無法採取改正措施”這兩種狀態,如果違建的形成是歷史原因、行政機關消極怠政導致的,那麼這個責任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此時違建即屬於“可採取改正措施”狀態,改正的行為也應當由行政機關來實施。因此在徵地拆遷中,大多數違建不應當被強拆,而且一樣應當享受徵地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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