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對擅自修剪砍伐樹木說“不”

日前,伊州區檢察院檢察干警在走訪某居住區時發現,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在公共綠化區修剪、砍伐樹木,經現場詢問後得知,該物業公司在修剪樹木前沒有取得城市綠化行政部門的審批同意。為進一步核實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檢察干警走訪了城市園林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深入瞭解物業公司的備案審批情況和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伊州區檢察院對該線索分析後認為,城市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居住區綠地屬於城市綠化組成部分,擅自修剪、砍伐樹木,損害了樹木的生態效益和功能,對城市生態資源造成破壞,物業公司修剪、砍伐樹木的行為,致使城市綠化受損狀態持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伊州區檢察院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該公司擅自修剪、砍伐樹木的行為履行職責。

檢察官提醒:“不少居民在認識上存在這樣的誤區,覺得城市公用場所的綠化樹木不能隨意修剪、砍伐,但小區裡的樹木可以私自修剪砍伐,其實小區內的樹木只有經過業主同意和部門審批後,才能進行修剪、移植、砍伐,居民和物業公司修剪、移植樹木前切記一定要取得城市綠化部門的審批同意,否則可能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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