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合同概念及特徵

吉林事業單位備考: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這一定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因此民法上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均適用於合同。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有其特定目的,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這意味著,首先,儘管合同主要是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即債權合同),但並不以此為限,而是涉及各類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物權關係、身份關係)。其次,合同的目的不僅在於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也包括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謂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原始地發生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成立合同使他們之間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形成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成立合同使他們之間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

3.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